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澳门中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5年11月18日正式签署,将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现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智利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见附件1),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见附件2)及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3),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见附件4)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5)。
四、证书第10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五、证书第13栏中的发票价值填写FOB价值。
六、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鉴于只向智利海关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及地址,证书第15栏中签证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等填写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相关信息。
八、按照签证操作程序第43条的规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
九、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签证操作程序》执行。相关程序未列明之处,参照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签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报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签证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智利的《协定》项下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签证印模向智利海关备案。各局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总局通关司备案。
附件:1.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智利给惠产品清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