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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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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4 02:51:36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621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23日正式签署,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特此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08年第139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生效日期 2009-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23日正式签署,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译本节选)
 
  2.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节选)
 
  3.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中英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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