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23日正式签署,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译本节选)
2.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节选)
3.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中英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