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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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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08:32:26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551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19〕31号
发布日期 2019-12-06 生效日期 2020-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9-1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2〕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含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药品(含药品、疫苗、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包括奖励等级的认定、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奖励发放等。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由其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承担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本办法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公安部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以及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查处种植业、畜牧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下同)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海洋与内陆水域渔业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环节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将奖励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全国12315平台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
 
    (三)举报内容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八条 举报下列范围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九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以下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四)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以下倍数计算奖励金额:
 
    1.被处管制、拘役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2.被判处5年(不含)以下有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三倍计算奖励金额;
 
    3.被判处5—10(不含)年有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四倍计算奖励金额;
 
    4.被判处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五倍计算奖励金额;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六倍计算奖励金额;
 
    6.被判处死刑的,按本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七倍计算奖励金额。
 
    被举报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期高者计算奖金,不累加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原移送部门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有关人员组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予以认定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认定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但第二、第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调查有补充作用的,可给予5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提供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奖励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初步认定,填写《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提出奖励建议,并附相应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办案部门应将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奖励建议报奖励审核委员会复审。
 
    (二)奖励建议审批。奖励审核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事项(包括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奖励等级、奖励标准、重大贡献认定等)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并填写《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如不符合要求,需重新申报的,重新申报的时间不计在10个工作日内。
 
    (三)发出奖励通知。奖励建议获批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通过现场发放《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或以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请求。
 
    奖励实施部门应在收到复核请求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奖金领取和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通知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不再补发奖金。
 
    举报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代领奖金时需持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奖金原则上以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应提供与本人身份相符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传真或本人用于举报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等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信息,由奖励实施部门将奖金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与举报人姓名相一致。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对往来信息进行截图,并留存备查。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验明身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三)举报奖励审核表、奖励决定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等奖励过程中制作的文书。
 
    (四)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受理举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及时组织调查或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18号)以及原海南省盐务局印发的《海南省盐务局盐政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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