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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56号(商贸旅游类 04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解决已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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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16:50:4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251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56号(商贸旅游类 04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解决已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的提案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提〔2019〕109号
发布日期 2019-11-06 生效日期 2019-1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李冬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已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的提案》收悉。你提出的建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分析了当前市场主体呼吁解决、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退出难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对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对于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开展专项调研,并进一步加快了相关工作进程。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要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十九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不断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推动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所做的工作
 
    (一)积极解决“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今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二是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备案信息和发布债权人公告,降低注销成本。完善简易注销制度,从2018年12月底开始,选取17个省(区、市)的27个地区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三是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四是编制《企业注销指引》,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在2018年推出税务注销“免办”和承诺制容缺“即办”服务的基础上,2019年5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明确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进一步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程序,增加“批量”补办申报规定,方便纳税人补办申报;进一步精简报送证件资料,对已纳税人减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等6项报送证件、资料,让纳税人切实感受注销便利。
 
    (三)积极开展强制退出试点,不断总结积累成功经验。按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的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选定江西瑞昌市、广西南宁市、重庆渝北区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在退出机制、退出方式、退出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同时,积极关注并切实指导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瑞安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定了杭州余杭区、宁海县、长兴县、嘉兴秀洲区、绍兴柯桥区和兰溪市等6个县级单位,参照民事相关的告知、除权等举措,重点就如何规范被吊销企业的注销登记行为,合法认定吊销未注销企业的股东责任等问题多角度多方向试点,进一步明晰了股东清算义务、企业救济途径、信用惩戒措施等问题。
 
    (四)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强制退出体制机制。近年来,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不断凸显,市场监管总局对此一直高度关注并持续跟踪,一方面不断指导地方积极开展试点,另一方面,也在积极进行深入调研,研究各项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自接到您的建议以来,结合落实国务院《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快了工作步伐。今年7月,我们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座谈会,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改革的通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待草拟稿成熟以后,我们将以总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全系统贯彻落实。
 
    另,从全国人大法工委获悉,公司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僵尸企业”。2016年,国资委率先启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按照“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以及长期亏损或连续亏损3年以上、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将76家中央企业所属2041户较为困难子企业纳入“处僵治困”专项治理工作范围,通过采取“兼并重组改造一批,强化管理提升一批,清理淘汰退出一批”等措施,截至2018年末,已累计完成1900余户处置治理任务,其中三分之一完成市场出清。
 
    二、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您提出的建议,立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过程中,研究对怠于履行注销清算义务的吊销企业相关责任人加强信用惩戒。
 
    (二)进一步畅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完善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工作常态化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概念、程序及法律后果,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督促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地区: 中国 
 标签: 注销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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