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 (农明字〔2018〕第3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 (农明字〔2018〕第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5 04:21:3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65
核心提示:为切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链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明字〔2018〕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8-09-11 生效日期 2018-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切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链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相邻的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调运,并暂时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暂停时间从任一相邻省发生疫情至其全部相邻省疫情解除封锁前。
 
  目前,疫情省的相邻省份为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陕西等10个省份。
 
  二、疫区省内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及时关闭或调整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平台生猪及其产品出证相关功能。加强调运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最新要求及时宣贯到每一名基层检疫人员和生猪养殖、贩运、屠宰等从业人员。要与养殖场、屠宰场签订告知承诺书,督促其按规定调运、屠宰生猪。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的举报并认真核查。
 
  四、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做好对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未设立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立即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五、各省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违规跨省调运的生猪,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严禁违规跨省调运生猪的运输工具上路。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载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的拦截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1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风险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7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92) 其他法规 (51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