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标准署名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慎重推进标准署名改革
标准委高度重视国家标准署名改革,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分类推进国家标准署名改革。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是公权力的一种体现,不是个人作品。目前正在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不标注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同时,为保证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取消文本署名的基础上,我们将来会为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参与编写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委正在组织开展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综合考虑各种方案利弊基础上,慎重选择,慎重推进,确保各方面参与标准化的积极性,避免因署名引发的“竞价排名”等问题。针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由于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社会团体、企业是其制定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制定标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坚持开放、透明、公平等的原则下,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署名应由制定标准的社会团体、企业自主决定。
二、营造更加公平公开政策环境
为畅通企业特别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渠道,建立更加公平公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修改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标准制修订公开问题,修改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建立统一的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将征求公众意见环节纳入其中,形成“提出意见、反馈意见、按意见修改完善”的闭循环和全链条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渠道,使公众更加便捷地参与到每一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确保了各方面所提意见得到有效的采纳和处理,进一步提升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同时,针对社会反映的国家标准申报难问题,赋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提报国家标准项目的权力。对于获5名及以上委员支持的项目,技术委员会应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全体委员会审议投票。此举将畅通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渠道,标准立项变得更加公正,更有效率。
三、压缩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
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立项评审制度,强化对拟立项项目必要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评估,同时,强化对拟立项国家标准成熟度的把关,确保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建立立项项目评估复议制度,保证重要急需标准及时立项。开展对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周期的专项考核,不断提升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工作时效。确保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在上半年压缩至36个月的基础上,到今年年底压缩到30个月,明年年底实现24个月改革目标要求。同时,对2015年以前的2600余项未完成的项目,分批组织专项清理,重新进行评估,及时终止制定必要性不足和短期内无法完成的项目。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电话:标准技术司 8226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