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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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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5 15:40:36  来源: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1533
核心提示:为加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备案和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备案情况信息,我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经我局审查并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就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标发〔1999〕279号
发布日期 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24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备案和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备案情况信息,我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经我局审查并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地方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日内,应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
 
    二、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赋备案号。其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封面上。
 
    三、经我局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的形式发布(式样见附件l、2)。
 
    “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公告”每一个月发布一次。
 
    四、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事宜联系人: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胡红军,电话:(010)64921041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备案 地方标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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