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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设区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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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25 03:00:08  来源: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856
核心提示:为规范设区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陕西省设区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7-10 生效日期 2018-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质监局,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强化我省地方标准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要求,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设区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2日
 
    陕西省设区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区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方标准制定
 
    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二)为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条 地方标准由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七条 标准的项目征集
 
    (一)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应集中印发地方标准项目征集文件,明确项目征集程序和上报时限。
 
    (二)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三)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后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四)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于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确定后十日内,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陕西省设区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申报书》(见附件1),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后,将项目制定计划面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
 
    (一)地方标准可以由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起草。
 
    (二)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九条 食品安全类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见附件2)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加斜线,再加"T"组成。
 
    示例如下:
 
    DBXXXX/T,其中,XXXX为设区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如下: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本设区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应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监督检查依据《标准化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地方标准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含电子版)包括:备案文件、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标准发布公告各一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陕西 
 标签: 标准化 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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