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湖北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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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与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湖北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湖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42”再加斜线组成。
湖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42/”,湖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42/T”。
湖北省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示例:
×××-××××
×××-××××
第四条 湖北省省级地方标准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和服务业技术规范,并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六条 市、州、县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行政区划代码再加斜线组成。市、州、县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武汉市标准示例:
×××-××××
仙桃市标准示例:
×××-××××
阳新县标准示例:
×××-××××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1月~12月提出省级地方标准项目征集计划,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下年度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八条 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一般通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州质监局及相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申报。
申报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报送申报标准的公文、《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湖北省地方标准拟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2)及标准项目查新报告,并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标准起草单位应不少于2个。
第九条 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逐个进行评审,并通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对标准项目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印发标准立项通知。
第十条 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将《征求意见稿》发至该标准所涉及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相关专家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不少于15个,回收意见表不少于10份。征求意见时,应附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等材料。
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凡强制性地方标准或具有强制性条款的地方标准,在标准评审之前,省质监局将在相关网站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提出湖北省地方标准送审稿、《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评审与归口
第十五条 湖北省省级地方标准评审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并归口。
市、州、直管市、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省质监局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组织审查或委托相关单位主持评审,并确定归口单位。
省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提出的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科研院所组织评审并归口。
第十六条 评审组由标准涉及的管理、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湖北省地方标准评审人员应从“湖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选取。根据审查需要,也可特邀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但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50%。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9人,推选组长1名,也可以增设副组长1名。省级地方标准评审人员推荐名单应在评审前提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八条 为确保评审质量,应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文本等材料发送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评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
(一)介绍专家组成员及项目起草单位参会人员,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二)明确审查要求和纪律;
(三)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编制情况;
(四)专家组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五)专家组讨论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六)组长代表专家组向项目起草单位宣读“会议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评审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评审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评审会意见,整理《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修改提出地方标准报批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报批稿在报批前,应将修改情况送交评审专家组正副组长复核。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后,向质量技术监督监督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地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7);
(二)标准报批稿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标准编制说明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会议审查意见;
(五)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六)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相关规定审批、编号、发布、报备。
湖北省省级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由省质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州、直管市、林区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和服务业技术规范批准发布后,应及时向省质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同时提交标准电子文本。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后,还需填写《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意见反馈卡》(见附件8),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满意程度作出基本评价,对今后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制修订湖北省地方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进行统一归档,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地方标准审查委托书;
(三)会议审查意见;
(四)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五)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八)下达年度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九)湖北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表;
(十)标准查新检索报告;
(十一)标准制修订工作意见反馈卡。
第二十六条 湖北地方标准印刷出版应符合GB/T 1.1的规定。省级地方标准出版后,省质监局应存档不少于30份,同时分发省、市标准化研究院(所)备查。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起草单位应在复审周期内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见附件9),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地方标准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上、地方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地方标准顺序号不变,仅将年号改为修订当年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地方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拟制修订项目计划
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湖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审批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意见反馈卡
湖北省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