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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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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30 15:53:24  来源:安徽省人大网  浏览次数:1422
核心提示:《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2年10月18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30 截止日期 2022-10-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2年10月18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基础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

第三条  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创新驱动、品牌引领的原则,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质量考核机制,全面促进质量水平提升,并保障财政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弘扬工匠精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创新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  鼓励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质量鉴定等领域的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发挥质量促进服务作用。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第二章  质量基础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参与构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创建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验证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提升标准技术支撑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推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区域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

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支持建设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大数据平台,推动质量信息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应用。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推进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重大颠覆性技术突破,实施质量攻关项目。

支持市场主体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树立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创新质量管理模式,建设高水平质量管理队伍,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第二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质量创新联盟,建立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设立质量创新项目,推动机制创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推动质量提升和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十三条  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倡导优质优价,推动实施质量分级制度。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二十四条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企业品牌、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

提升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和精细化水平,打造工程质量品牌。

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知名服务品牌。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质量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支持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通过开展品牌培育、品牌传播、品牌保护和品牌利用等活动,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品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品牌意识,建立健全品牌管理制度,培育高端品牌,提升品牌运用能力,强化品牌维权保护。

鼓励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建设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研究品牌运营,推动建立完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商标注册、品牌策划推广等一体化机制,塑造品牌形象,彰显品牌价值,发挥品牌效应。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品牌保护体系,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机制和环境。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品牌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优先支持品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支持品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条。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推动更多地理标志纳入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产品目录。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质量发展相关经费,用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治理、质量创新、质量攻关等。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质量管理水平高、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等国家级质量荣誉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增信融资制度。

鼓励银行业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场主体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机制,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落实质量提升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质量治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质量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制定质量领域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通过将质量教育融入相关教育课程、开展质量教育实践等活动,提升全民质量素养。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科研机构完善质量相关学科和专业课程设置,开展质量教学和技能培训,培养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质量促进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诚信、责任意识。

建设完善具有安徽特色的质量文化长廊、质量主题公园、质量博物馆等质量文化宣传平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选聘质量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质量促进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质量发展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2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永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市场竞争已由过去的投入竞争、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质量发展同步跟进经济发展,但是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短板问题,如质量意识有待提升、质量发展保障措施有待完善、质量主体责任有待压实等。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质量促进立法,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明确质量激励促进措施以及政府和相关公共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进一步提升质量水平,加快质量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省市场监管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各市、部分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到多地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管理、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意见,形成《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质量促进机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第二条)。二是明确质量促进工作原则和机制(第三条)。三是建立质量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第四条)。四是明确质量促进各方主体职能(第四条至第八条)。

(二)促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条例(草案)》围绕计量、标准化、认证、检验检测和质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完善相关保障支持措施,加强质量基础建设(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三)构建质量创新和品牌引领高质量发展机制。《条例(草案)》围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方式创新以及质量提升示范区的建设、质量分级制度等,推动质量创新体系的建立。同时,明确提出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品牌传播、品牌保护、品牌利用相关机制。

(四)细化质量促进保障措施。《条例(草案)》从资金支持、质量奖励、质量增信融资、质量保险、首席质量官、质量人才培养引进、质量教育、质量文化宣传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激励保障措施。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地区: 安徽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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