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司明理 联系电话:0991-2848160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健全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2016〕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企业通过辨识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评估其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管控的优先顺序和措施,以达到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
安全风险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使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
按照企业风险的高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并分别对应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种颜色。
第二章 分级管控
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办法,对安全风险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不断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七条 依据《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见附件1),企业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级,风险等级实行自评得分和动态判定相结合的方式。
A级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针对性差,执行力不强,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存在损坏、故障或缺失,缺乏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隐患和“三违”问题突出等。总得分65分以下。
B级企业: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体系,但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部分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未投入运行,隐患排查自查自改能力不足,需要通过外部力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总得分65分以上,75分以下。
C级企业:已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较齐全、运行正常,具有隐患排查的意识和能力,隐患排查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总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
D级企业:已建立并能自主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齐全、运行良好,具备隐患的自查自改能力。总得分85分以上。
第八条 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制定管控措施,编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2月向县级安全监管局上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表》(附件2)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变化或者停工复产的,应当及时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自动化控制、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重大和较大风险企业应通过实施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持续消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修订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按照本办法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复核,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复核工作,确认企业风险等级。如与企业安全风险结果不一致时,应及时与企业沟通。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对企业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管理。D级企业,以自主管理为主;C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B级企业,是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加大日常检查和重点督查;A级企业,是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应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限期整改提升。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加强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A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B级企业每4个月检查一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D级企业每年检查一次。
(二)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A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D级企业按总数进行随机抽查,生产企业不低于50%,经营、使用企业不低于10%。
(三)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重点对A级、B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七条 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依法被通告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的;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五)转产或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局应对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和管控措施进行统计分析,填写《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年12月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上报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和管控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告辖区内企业安全风险情况,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以下的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