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和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7〕75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和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7〕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14:12:52  来源: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3
核心提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由事故隐患治理为主向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并重转变,现将《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企业自用)》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安监管〔2017〕75号
发布日期 2017-11-29 生效日期 2017-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由事故隐患治理为主向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并重转变,现将《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企业自用)》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对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企业自用)》(自行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逐项组织自评,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评定企业的风险等级,企业风险评估完成后及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次自查评估工作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要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重点管控,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二、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务院安委会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分级监管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设置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自评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在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应用系统上填报企业风险等级设置相关内容。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各县(市、区)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和督查检查。
 
  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及检查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计划,加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监管。要强化重点风险管控,明确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推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