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3月22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好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特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指引》,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地)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指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全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3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指引
为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性、系统性、专业性和实效性,现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指引。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情况;5.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情况;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情况;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主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三)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十个方面: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情况;2.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情况;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情况;4.建设项目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情况;5.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情况;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情况;8.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情况;9.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情况;10.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情况。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九个方面:1.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3.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4.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情况;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情况;7.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情况;8.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9.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五)安全资金投入情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3.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情况;4.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1.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进行辨识情况;2.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情况;3.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情况;4.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情况;5.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情况;6.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情况;7.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情况;8.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情况;10.按规定建立应急组织或者配备应急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情况;11.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八)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十个方面: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情况;2.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3.未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情况;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情况;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情况;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临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情况;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情况;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情况;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情况。
(九)工艺过程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情况;2.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3.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况;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情况;5.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情况;6.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情况。
(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有关要求情况:2.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4.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情况;5.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情况。6.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情况;7.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情况。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十二)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情况;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情况;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情况;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情况;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情况;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情况;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况。
(十三)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情况;3.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其他涉危涉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检查流程、检查清单开展检查)
二、检查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主要领导要带队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组织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治理隐患。
(二)严格安全执法,创新工作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要依靠专家技术力量,开展专业性、系统性、全面性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坚决采取强制执法措施。要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深查隐患,深挖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导问责,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做到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各级督查全覆盖,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强化执法监督问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着力打造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