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9〕38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9〕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16:51:21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7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严格管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安委办〔2019〕38号
发布日期 2019-03-18 生效日期 2019-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严格管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已于2019年3月1日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相关技术标准调整较大。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使用装置、储存设施等都应对照新标准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经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进行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
 
  (一)2019年6月底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的相关企业及单位(包括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下同),应对照新标准完成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涉及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应在申请许可前完成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
 
  (二)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并明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每个重大危险源都应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每个重大危险源都应单独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重大危险源一并备案。
 
  (四)经过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等,重大危险源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无需重新备案(备案到期的除外)。
 
  二、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一)企业及有关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状态。
 
  (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督促分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单位立即对照新标准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经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企业及单位,要督促其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台账,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重新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依法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公开。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级重大危险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台账或数据库,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更新。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台账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计汇总重大危险源数据,依法开展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及监管工作,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上报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登记台账,并将登记台账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及相关部门。
 
  (三)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企业违法行为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到违法行为移交线索后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清单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应急管理部门抄送的隐患清单要及时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对发现企业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及时告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重大危险源名称

所在企业

(单位)名称

地理位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采用自动化和安全控制系统名称

等级

企业分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名 称

最大储存量(吨)

 

 

 

 

 

 

 

 

 

 

 

 

 

 

 

 

 

 

 

 

 

 

 

 

 

 

 

 

 

 

 

 

 

 

 

 

 

 

 

 

 

 

 

 

 

 

 

 

 

 

 

 

 

 

 

 

 

 

 

 

 

 

 

 

 

 

 

 

 

 

注:重大危险源名称填写:×××装置或×××储存设施;所在企业名称: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名称;地理位置: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地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应一个产品填写一个格;采用自动化和安全控制系统名称填写:所采用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如DCS、PLC等)和安全控制系统名称(如SIS、ESD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