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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云安办发电〔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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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10:59:14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75
核心提示:为深刻汲取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安办发电〔2019〕10号
发布日期 2019-04-03 生效日期 2019-04-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刻汲取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范围
 
    检查时间:3月23日起至6月30日。
 
    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重点是涉及液氯、液氨、硝酸铵、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全省241个重大危险源,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等涉及硝化、氧化、加氢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列入省政府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33户乙炔生产企业。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管理机构(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是否配齐配强;企业是否对员工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专项培训,操作人员是否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
 
    2.是否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逐项组织自评,综合评定企业的风险等级,并在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应用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是否针对风险点制定专门管控方案,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对风险点的管控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
 
    3.是否结合实际量身定制“一企一标准”,并将自检自查自改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制定相关制度并开展覆盖所有生产岗位、班组、车间以及各专业各层级的安全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是否实现闭环管理,限期整改的隐患是否做到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落实”。
 
    (二)厂区规划与布局
 
    4.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单位储存场所、危险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是否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企业内部危险化学品风险危及和影响外部公共安全。
 
    5.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涉及工艺装置、设施及储罐区与厂外公路等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厂区周边是否有重点防护目标、居民区或紧靠交通要道,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备有效,对于经过辨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是否采取必要的降低和管控风险的措施。
 
    (三)工艺控制与生产操作
 
    6.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并有处置记录;重大工艺变更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7.主要工艺技术来源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工艺参数、随意摘除安全联锁,生产设施超指标运行,异常工况不及时处置等违规操作的行为。
 
    (四)自动化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
 
    8.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中有关要求,是否正常投入使用,是否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9.是否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超限报警等功能;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现场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具备声光报警功能,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驻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
 
    10.乙炔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云南省溶解乙炔生产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对相应的化工工艺自动控制系统及安全联锁装置进行设计、施工。
 
    1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按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制定管理方案并实施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工作。
 
    (五)特殊作业
 
    12.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是否符合企业实际;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特殊作业现场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六)设备检维修
 
    13.是否健全和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设备和装置(系统)停车检修的技术要求和时间要求,包括检维修计划、时间、频次和检维修方案;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仪表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是否对外来施工检维修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是否加强外来施工检维修队伍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安全许可,是否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七)停产复产
 
    14.是否严格执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停产、复产情况;是否编制详细的停产报告及复产方案;停产、复产环节是否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停产后是否做到物料及时清理处置,设备装置按时维护保养;是否严格落实复工复产“五个一”要求,组织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三、检查阶段
 
    (一)拉网式排查(3月23日至4月23日)。涉及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拉网式排查的要求,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各州、市安委办指导督促县(市、区)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州、市对县(市、区)的抽查率不得少于50%,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抽查数量不得少于20%。
 
    (二)深化整治(4月24日-5月31日)。各州、市安委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和时间节点,抓紧开展、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着力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确保辖区乙炔生产企业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自动化改造及整改验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时完成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
 
    (三)督查检查(6月1日-6月30日)。省安委办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和企业进行明察暗访、督查指导。在前期组织督导组对5个重点州市开展检查的基础上,继续组织专家开展危化品重点地区、危化品储罐区和易燃易爆、剧毒危化品安全专项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隐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并及时通报属地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是深刻汲取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等一系列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措施,努力把执法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各地要深入分析研究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系统风险,突出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部位环节,全面排查和有效管控风险源,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等级,将风险防控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中,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红色(一级)企业每个月、橙色(二级)企业每2个月、黄色(三级)企业每3个月、蓝色(四级)企业每半年至少各检查1次,做到底数清楚、责任明晰、管控有力。
 
    (三)严格日常监管。各地要加强涉及长江经济带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严把源头管控,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高风险项目落地,加快推进沿江化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危险化学品新产品生产和装置试生产监管,对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标准的产品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应对企业试生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试生产安全。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加强氰化钠、三氧化二砷等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严格流向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成品油专项治理行动,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任何从事成品油(包括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批发、零售的企业,包括在各种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内从事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以政府综合督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检查为抓手,彻底改变执法“失之于轻、失之于软”的现象。要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云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理,对擅自降低安全条件或已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对非法违规生产企业要大胆执法,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立案的要立案,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
 
    (五)持续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各级安委办要认真梳理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清单,明确督办单位,定期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坚决做到责任不压实不生产、风险不管控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应急不保障不生产。要加大执法检查新闻宣传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按照“黑名单”制度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干扰阻挠执法检查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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