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均规定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提出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中存在问题的实行问责。2013年,辽宁省安委会出台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辽安委〔2013〕20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的相关内容,重新起草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因调整内容较多,建议原办法废止。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共十七条,两个附件。
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主体。约谈主体包括省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的承办单位。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提出约谈建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
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包括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
四是明确了约谈情形。《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分别规定了对市级党委、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情形。如有多个约谈对象符合约谈条件的,也可一并进行约谈。
五是确定了安全生产约谈的启动程序和约谈程序。约谈承办单位应提前准备约谈方案,约谈对象应提前提交相关材料。约谈中由主约谈人按照约谈程序进行,约谈应形成《约谈纪要》。
六是为提高安全生产约谈的可操作性,增加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纪要》两个附件,实际约谈中应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