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加强监管,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过程中都存在高度危险性,其中,生产环节是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常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苛刻,设备管道种类和数量多,一旦发生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设备失效等情况,极易出现物料或能量的意外释放,导致事故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我省是石化大省,全省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00余家,生产企业数量、原油加工量、重点危险化学品产量、石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均居全国前列。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多、储量大、分布广、风险高,发生事故的影响大、波及广、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普遍存在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务必将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事故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二、科学规划,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把关
(三)科学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制定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化工园区的规划选址和企业布局,严格园区内化工企业安全准入,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加强园区一体化监管,强化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控,加强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四)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区入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文件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建设,凡未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地区,一律不得批准新建化工项目。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支持,提供优惠条件,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五)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相关规章的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事故隐患。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从严审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以及应用新工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严禁审批通过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时,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公告第13号)确定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按照国家要求,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审查把关。要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制定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审查。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设施配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安全知识培训等相关情况;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企业,要认真核查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确保变更涉及的装置、设施、人员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认真查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具体要求。要坚决淘汰和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七)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如实申报登记信息,规范编制“一书一签”。监督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有效的应急咨询服务。对新出现的、危险性尚未确定且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企业要及时申请危险性鉴定,并根据要求办理登记。要通过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技术和信息保障。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未提供“一书一签”、未能提供有效应急咨询服务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八)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针对不同时期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距离、设备设施、特殊作业、应急保障等重点部位和环节。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大投入,加强管理。
(九)按照“四个清单”要求,规范实施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前,要根据执法计划和检查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的12项补充条款列出检查表,规范实施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措施严肃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十)创新安全检查方式方法。要灵活采取明查暗访、双随机抽查、专家巡查、“回头看”复查、地区间互检互查、专项检查、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检查。要针对企业特点,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检查。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安全生产执法终端,依托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查,逐步实现隐患信息和执法检查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和精准化。
(十一)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区的安全监管,在人员培训和科技支撑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指导重点县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攻坚工作。二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企业、采用新工艺生产企业以及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监管,将上述企业作为督查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三是加强事故多发时段(根据以往事故统计分析,每年的3月、4月、6月、7月、8月、12月,每周的周一、周五、周六,每天的9时-10时、14时-15时是事故多发时段)以及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提高警惕,防范事故发生。
(十二)积极推动企业互检交流。开展同类企业交叉互检,促进各有关企业加强沟通交流,鼓励企业互相学习借鉴安全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探讨行业安全发展思路,相互启发,相互促进。借助大型企业技术和人才优势指导、帮扶小型企业,为小型企业搭建学习借鉴大型企业管理和操作经验的平台。充分发挥地区管理规范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整个地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十三)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一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非”职责分工,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运用集中执法、综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 “打非”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排查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是加大“打非”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储存、未批先建、重大变更不履行安全审批手续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肃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四是逐步建立“打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四、注重宣教,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
(十四)认真宣传贯彻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推动企业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十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指导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在聘请培训教师、协调培训资源、选择培训内容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培训教育走形式、走过场。要指导企业确立终身教育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企业要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相关方人员的培训和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教培训、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集体谈心对话、安全生产约谈等活动,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十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安排专项资金,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剖析事故案例,解读文件精神,学习业务知识,及时将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内容传达到基层,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要充分借助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力量,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贯,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普及,及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及安全提醒,使人民群众了解安全生产常识,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继续推广使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夯实基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安监办〔2013〕259号)要求,强化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并参照要求配备市级安全监管人员。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因素,选拔和培养危险化学品相关专业人员进入监管队伍,不断提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十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配齐相关专业专家力量,并做好专家聘用资金保障。在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中,要依托专家的技术力量,选派与受检企业专业相关的、了解企业生产、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等方面知识的专家参与检查,提高执法检查的深度和专业化水平。
(二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装备配备。要结合地区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相关的专业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和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六、强化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一)指导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和培养。一是要高度重视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有关高校与企业加强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引导企业聘用化工安全专业人员进入管理和操作岗位。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要指导企业注重人才培养,加强梯队建设,做好人才储备。三是要指导企业把好进人、用人关口,选派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优先选用化工或安全专业、综合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进入安全管理人员队伍。要按照国家要求,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不少于企业总人数2%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企业应努力探索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手段,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立安全总监,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和权威性。四是指导企业加强与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评价单位、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互动交流,依托其人才和技术优势,完善自身安全管理。
(二十二)指导企业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理。针对检维修、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多发的特点,督促、指导企业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文件和标准要求,从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分析、严格作业审批、落实监护措施、加强相关方管理等方面入手,提高检维修、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另外,装置开停工环节也是事故易发环节,企业要做好开停工前的方案制定、操作规程完善以及风险辨识等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二十三)指导企业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要鼓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安全设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开展的“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独资合资等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仪表系统。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规范新建项目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推动企业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同时,指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尽快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督促企业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
(二十四)指导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以开展监督检查为契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鼓励企业自主聘请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建立发现隐患奖励制度,形成自查自改、闭环管理、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十五)指导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坚决杜绝“三违”现象。2004年至2015年全省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中,71%是由“三违”行为导致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推动企业探索契合实际的管理方式,对“三违”现象实施全方位的治理,要“以制度使其不能、以教育使其不为、以重奖使其不怠、以重罚使其不敢”,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二十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继续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标准化评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严格做好标准化自评和评审把关等工作。要将标准化达标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参考依据,指导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现象。要通过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持续运行,持续改进,形成全员参与、共同提高的工作氛围,自觉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步实现安全制度、设备设施、作业现场等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标准化。
七、强化应急,严肃事故查处
(二十七)强化应急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地区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配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并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指导企业做好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编制、人员和物资配备、预案演练和评估等工作,推行企业应急处置方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做到企业员工人手一卡,随身携带,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决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二十八)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事故查处要从以追责为重点,转向以事故原因教训调查及防范措施的确定为重点。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上限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事故情况和企业情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事故装置停产。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九)做好事故跟踪和调查报告发布工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派员赴事故现场,并按照事故等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对典型事故和影响较大的事故要跟踪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三十)注重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剖析事故案例,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注重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科学分析和准确判断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引导企业关注分析未发生伤亡的未遂事故或事件,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要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推动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事故发生。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