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和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市政府及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涉及生产、经营(带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6.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8.应急管理部委托的建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辖区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并派员到现场核查。
区县安监局不得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三)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原则上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前明确分期建设方案,将设计分期内容纳入设施设计中,分期设计、分期审查。在施工期间,改变建设方案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涉及限制类产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规定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做好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各种试生产(使用)准备,汇总编制完成下列项目资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3.设计单位关于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或设计变更情况的报告;
4.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6.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制件);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或清单),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建设项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9.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0.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1.审查时要求提供的防雷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特种设备汇总表及检测检验报告等其他材料。
12.聘请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二)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召开专家审查会,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等(一)项上述项目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专家组成员应由国家或省级专家库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审核意见应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是否通过审核的明确结论,明确试生产(使用)的起止日期、试生产(使用)范围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等。专家组审核通过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合法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载明内容开展试生产(使用)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5个工作日内,将(一)项上述项目资料和专家审查通过意见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存档。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成后,取得专家组审核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通过意见,及时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存档。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试生产延期次数不应超过2次,一般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项目需要暂停试生产(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停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停产时间不计算在试生产期限内。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参照停复产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求,加强试生产停复产工作。
(四)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届满时仍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评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和现场条件进行安全论证,根据结论确定建设项目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或重新试生产或组织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
(五)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也未办理试生产(使用)延期手续,且继续试生产(使用)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专家等在相关装置生产(使用)正常运行时,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核查。专家组成员应由国家或省级以上的专家组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应派员到场督导。涉及相关许可证办理的,建设单位在组织现场检查前应告知相关安监部门派员到场核查。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总体验收。验收工作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国家或省级以上专家担任副组长,验收人员专业能力应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应派员到场督导。
(四)建设单位向验收组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情况;
4.全员培训花名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超过30人的改为花名册);
5.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6.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报告;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8.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意见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0.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总体验收意见书。
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验收工作组审核意见应有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载明验收工作组人员及专业名单、竣工验收范围、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料的设计储存量和产品(中间产品)的品种及生产(使用)能力等。验收工作组审核合格意见作为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报批稿)附件。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许可。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安全设施变更管理。安监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参照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工作。
(二)鉴于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可以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即将设立安全条件的内容纳入安全设施设计一并进行审查,原则上不进行试生产。
(三)建设项目的利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安监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利旧设施的管理。凡涉及在建成区或在建区内新设立企业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应按照独立企业安全条件设计标准严格审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