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安监局:
针对2014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会议上各地反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涉氨装置自动监控改造问题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的相关内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冷冻企业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改造。
二、“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诊断”(以下简称设计诊断)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关系,工矿商贸企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三同时”审查问题
设计诊断是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与工信部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投入使用带来的安全隐患所布置的一项工作,其不能代替“三同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6号)的精神,工贸企业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按所属行业进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老企业已补做“三同时”审查的,其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可视为经正规设计,但之后擅自改造、相关工艺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企业相关专业资料不全的,应予以补齐。
三、属于安监部门监管的港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适用何种安全评价导则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其安全评价报告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导则进行编写。
四、钢铁厂配套制氧装置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6号)的精神,工贸企业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纳入行业的安全监管范围。但是如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需对外销售,应依法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我区根据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给辖区内一些钢铁企业配套制氧装置颁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市应根据最新的相关法规文件精神予以调整。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生产的氧气产品不对外销售的,到期后不再予以延期。
五、车用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管问题
醇基燃料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因此不能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醇基燃料及其制造原料有一定易燃易爆性,各级安监部门应督促企业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鉴于醇基燃料本身并无相应的国家标准,也无任何法规文件显示其可作为车用燃料使用,因此建议当地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工信、质监、商务等部门对醇基燃料生产企业进行合规性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依法处理。
六、有关液氨使用企业液氨储存装置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监控改造问题
液氨储存装置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按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要求进行改造。若企业储存液氨的后续工艺为将液氨稀释成氨水使用,建议将液氨储罐改造为常压的氨水存储装置。
七、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界定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的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其中企业行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确定。
八、冶炼企业配套尾气回收制酸装置,安全生产标准化选用标准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3.1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指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因此如工贸企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已成立公司进行独立核算成本的,其安全标准化考评应适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及配套的实施指南。
如工贸企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仅作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存在的,应使用其对应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