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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废止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应急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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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14:44:39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6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45号)精神,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并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发布单位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辽应急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12-18 生效日期 2018-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废止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45号)精神,我厅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并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废止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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