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45号)精神,我厅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并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废止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