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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及证后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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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5:59:35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671
核心提示: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及证后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质量和证后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发布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0-24 生效日期 2017-10-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今年以来,河北省、山东省、江西省先后发生三起化工企业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进行了通报。这三起事故除暴露出有关企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外,还反映出部分地方安全许可工作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如:依法应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而未办理、重大危险源未依法依规备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长期未能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核过程中,行政许可部门未进行现场核查,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明显错误而安全审查时未发现等,教训十分深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和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立即传达到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质量和证后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各区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证后安全监管,年初要将年内涉及换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时对新取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机动执法检查,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风险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相关企业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装备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核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吊销相关安全许可证。发现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及所在区行政许可部门,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相关安全许可,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区行政许可部门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发证或换证时,要进一步加大现场审查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及企业现场进行核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换)证。要强化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核,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疏漏的、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依法依规暂停、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0月24日
 
  (联系人:杨昭;联系电话:2820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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