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办法》。
二、许可权限。
(一)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派人指导发证机关对首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许可文书和许可证。
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文件规定,自行印制并使用相关许可文书和许可证。
四、信息公开与通报.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安全使用许可证办理地点、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文书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供申请单位查询和下载。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并同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保部门通报。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按照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五、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积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据《办法》规定予以处理。现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31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