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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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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4 01:54:51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249
核心提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7月17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安监发〔2012〕68号
发布日期 2012-12-26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7月17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权限
 
  (一)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经营许可证申请地。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地址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文书经营许可证审批分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四个程序,具体程序规定及经营许可文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另行印发。
 
  五、提交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本单位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提交说明文件。
 
  企业还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提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从业人数超过10人的,可由企业统一出具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租赁场所或储存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应在有效期内,且应当经过公证或者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凡是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都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对于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有关问题,申请人应当在整改完成后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整改复查意见,并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一并提交发证机关。
 
  六、现场核查标准。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二)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三)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及《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等标准的规定;
 
  (四)剧毒、易制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等规定;
 
  (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规定。
 
  七、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进行现场拍照,并填写审查书。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不符合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根据核查结果,由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应出具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在企业整改完成后进行现场复查。企业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提交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八、许可时限。
 
  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按照《办法》规定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九,许可证载明事项。
 
  (一)许可范围应注明所有准予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名(证书打印空间不足的,可在证书背面打印);对于经营天然气(压缩的、液化的)、液化石油气的,应在其名称后注明“城镇燃气除外”;
 
  (二)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和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等三种形式;
 
  (三)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起顺延3年。
 
  十、建设项目管理。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及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28号)有关规定办理安全审查手续。
 
  十一、定期公布与通报。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同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十二、网上申请办理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门户(http://210.75.218.101/ajjweb)中行政许可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申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管理。
 
  十三、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并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安全监管局将加强对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本通知实施前,市安全监管局已经受理的有关行政许可审请,继续办理完成。自本通知实施起,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市安全监管局于2007年4月16日修订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07〕5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6日
 
  (联系人:魏志钢;联系电话:88011330)

   附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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