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为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开启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新征程,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出新的贡献。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法规案起草修改和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1件)
食品安全条例(提请2019年1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已通过)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1件)
1.电梯安全条例(1月提请)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拟3月提请)
3.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3月提请)
4.测绘管理条例(修改)(拟5月提请)
5.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拟7月提请)
6.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拟7月提请)
7.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拟9月提请)
8.地方金融条例(拟9月提请)
9.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拟9月提请)
10.水污染防治条例(拟9月提请)
11.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改)(拟11月提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项目,适时安排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关决定,需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可以“打包”集中修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6件)
修改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制定无线电管理条例、农村用水供水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9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四)审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报批机关前期沟通联系,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及时做好审查工作,报请主任会议适时安排审议。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区地方立法工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立法实践,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更加善于通过立法实践贯彻和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坚持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需要自治区党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规案起草及审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分歧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牢牢把握住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有效配置立法资源,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的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论证、调研、座谈、审议等工作,不断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
(三)落实立法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要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批准印发的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文件要求,提请审议机关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加强沟通,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组织起草班子,制定并落实起草工作计划,为立法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完成打好基础。牵头起草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落实,主动向议案提请机关通报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沟通协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牵头起草的立法项目,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协调工作,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责,推动政府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由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立法项目,要认真听取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依托作用,发挥政府及其部门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富有经验的优势,充分利用政府资源,扎实做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关于立法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栗战书委员长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上的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的讲话精神要求,准确把握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坚决杜绝地方立法出现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坚持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把突出地方特色、推进精准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智力支撑作用。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各联系点在听取收集基层群众意见的作用。继续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进一步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加强法规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健全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和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抓住立法重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改进调研方式,增强调研实效。
(五)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情况,对政府规章等开展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增强备案审查实效。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制度、征求意见制度、研究意见报告制度以及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接收、登记、研究、反馈等各项制度,对有关方面、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处理、有回复、有结果。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加强对各设区的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推动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延伸到所有立法主体,巩固信息平台的工作功能,并争取尽快实现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推进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中央政令畅通。
(六)讲好立法故事
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紧密结合立法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全面反映我区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针对法规草案立项、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等不同阶段的特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采访、信息推送、网络报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宣传形式,讲好立法故事,增强宣传效果。进一步丰富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拓宽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七)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
统筹全区立法工作,在立法选题、立法重点、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指导。健全与下级人大沟通交流机制,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起草、审议等立法活动,帮助设区的市和自治县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举办全区法制干部培训,适时安排小规模、分专题、多层面的培训交流会,通过交流立法经验、验证立法实效、分析立法瑕疵、探索立法规律、凝聚立法智慧、破解立法困惑,着力提高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的立法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充实立法工作队伍。注重培养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视在立法实践中磨练队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态度严谨、业务能力过硬、道德作风优秀的立法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