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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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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4 10:05:46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173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建立健全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青海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5〕29号
发布日期 2015-02-11 生效日期 2015-03-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3-1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建立健全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统领,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确保病死畜禽产品不流入市场和餐桌。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管理体系,全面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义务,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区)、屠宰场要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井)。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强化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溪流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内跨市(州)、县(区)流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健全机制,完善配套保障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省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设施建设和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散养户,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病死牛羊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四)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以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强化监管、发挥作用为原则,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在西宁等重点地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本地区病死畜禽。牧区可根据养殖情况,在重点地区建设病死畜禽掩埋点或无害化处理场。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场。各地要依托养殖场(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全封闭运输工具及配套消毒设备,统一收集处理小型养殖场、散养户、诊疗机构的病死畜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保障工作开展。从2015年起,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等部门要积极落实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及环评等措施,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队伍,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开展。鼓励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服务。
 
  (二)广泛宣传,注重联防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三)强化执法,依法从严惩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贩卖、屠宰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制定,积极申请国家支持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落实和经费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环节及生产加工后的病死畜禽监管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质监部门负责对畜禽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加工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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