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09 16:20:43  来源:青岛海关  浏览次数:923
核心提示:本指南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部分)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09 生效日期 2022-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一、事项名称: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部分)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署令第246号)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若注册密钥时已提供,无需重复提交);

(二)进境粮食、肠衣、毛燕以及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需提供加工、存放场所证明材料(电子版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与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

(注:企业提交的材料可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上传审批系统时,应提供清晰的原件的扫描电子版本。)

八、办理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

(一)申请单位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九、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或青岛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申请单位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政务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index.html)。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业务咨询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监督电话(违规举报0532-80886671)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海关总署、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咨询电话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

附件:

   1.“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doc

正文下载链接: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