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拟输华陆生动物源性食品评估审查程序

拟输华陆生动物源性食品评估审查程序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30 18:15:5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822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拟输出国方可对华出口肉类产品: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30 生效日期 2022-10-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拟输出国方可对华出口肉类产品:

(1)拟输出国以书面方式向中国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食品申请。中方根据拟输出国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启动评估审查程序。如启动,则向拟输出国提交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问卷。

(2)拟输出国根据问卷予以回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输出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产品的生产方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情况等资料。

(3)中方对输出国官方提供的答卷及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评估认为出口国的食品安全卫生状况在可接受范围内,则中方将派专家组赴输出国进行实地考察。

(4)双方就对华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议定书,并确认卫生证书内容和格式。

在完成以上评估审查程序后,中方对输出国拟向中国输出食品的企业还必须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注册,同时拟输出国需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供在华注册企业的产品种类、签字兽医官等信息,企业获得在华注册后方准对华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