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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沪农委〔202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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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18 10:55:19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07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更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430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生效日期 2022-0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更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施彬,021-23119597,xumuban@163.com)

上海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更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羊等本市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扎实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动物源性细菌耐药和畜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市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

到2025年末,全市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二)具体目标

1.2021-2025年,各区农业农村委要以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羊等本市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遴选实施三批次减量化行动工作,每批次组织20%~30%左右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减抗”行动。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市农业农村委发布本市“减抗”行动达标养殖场名录。

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养殖集团的养殖场和上海松林肉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所属的家庭农场由公司(集团)养殖场所在辖区根据《上海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相关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所属公司(集团)予以配合落实。

二、行动任务

(一)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管

1.加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严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制售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药理活性成分(包括改变处方)。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确保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准确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推进养殖场投入品数字化管理,在上海畜牧云平台增设养殖场投入品使用信息管理模块,实现兽药使用可溯可控。加强原料药管理,防止非法流入养殖环节。强化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监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违法销售假劣兽药行为。

2.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组织开展非法添加药物及违禁物质专项监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殖场(户)用药监管,除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类和中药类药物以外,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其他任何兽药(非治疗用途)。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兽药采购、存储、使用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等安全使用规定,准确真实记录兽药使用情况,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创新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养殖场(户)“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将其作为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的重要依据。在养殖场(户)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时,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对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进行查验核对。加大惩戒力度,对违规用药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二)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风险控制

3.监测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充分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和上海畜牧云平台,监测分析兽用抗菌药应用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分析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

4.实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结合辖区内生产实际,制定实施年度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检测力度,扩大检测覆盖面,及时掌握风险因子,控制残留风险。

5.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建立完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健全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体系。制定实施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将实施“减抗”行动养殖场纳入监测计划,组织开展耐药性监测,提升耐药性风险管控能力。

(三)支持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应用

6.遴选推广替代产品。组织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质检机构、减抗达标养殖场(户)等,开展安全高效低残留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筛选评价工作,引导养殖场(户)正确选用替代产品。支持绿色养殖技术推广和产品研发,鼓励各地统筹基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相关项目资金,对推广使用兽用中药等替代产品力度大、成效好的养殖场(户)给予奖励。

(四)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技术指导服务

7.强化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强化养殖主体、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将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相关技术规范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课程体系,并作为乡村兽医、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科普宣传规范用药知识、轮换用药原则、精准用药方法等,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用药意识和水平。

8.开展技术服务。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组织引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龙头企业,邀请专家入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逐场推广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和技术,力争“十四五”末实现对规模养殖场技术指导服务全覆盖。

(五)构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激励机制

9.开展养殖场(户)减抗成效评价。在农业农村部减抗试点评价标准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市养殖减抗评价指标体系(另文印发),组织开展减抗成效评价工作,发布达标养殖场(户)名单,并作为创建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重要参考。允许省级以上评价达标的减抗养殖场(户)使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

10.推广养殖减抗典型模式。及时总结提炼不同畜禽品种养殖减抗经验做法,遴选一批养殖场(户)减抗典型案例,以多种方式宣传推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1.开展养殖减抗先进区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区按照本方案要求,整区、整乡(镇)开展减抗工作,并对推进工作较好、完成质量较高的地方或养殖场,给予适当奖励。农业农村部将对工作开展有力、养殖减抗效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媒体公布宣传。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并作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重要指标。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减抗”行动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做好“减抗”行动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畜牧兽医管理处牵头,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参加“减抗”行动,做好养殖场报名、初审、推荐、监管、宣传指导和成效的初步评价工作。建立工作情况调度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推动解决,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畜禽养殖减抗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3.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做好全市兽药监督执法及各区农业执法指导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并组织实施对“减抗”行动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畜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

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兽药、饲料、兽药残留及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的监测工作,组织相关协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各区申报参加“减抗”行动养殖场的材料进行核查,组织开展“减抗”行动工作成效评价,并推介达标养殖场。

(二)登记报名

各区要对辖区内养殖场实施统筹安排,采取“分级分类、由易到难”原则,有序推进养殖场“减抗”工作。组织“减抗”养殖场填写登记表并对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登记参加“减抗”行动的养殖场,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减抗”养殖场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纸质)签署推荐意见,并以区为单位,将养殖场登记材料等原始资料,统一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核查,然后报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并发布参加“减抗”行动工作的养殖场名录。

(三)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第一批“减抗”行动工作。2021年12月,市农业农村委制订、印发《上海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制定“减抗”行动具体工作方案,以规模养殖场为单元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联络人。2022年4月底前,各区农业农村委完成本辖区参加“减抗”行动工作的养殖场初审和推荐工作;5月中旬前,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并下发参加“减抗”行动工作的养殖场名单。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2.启动实施第二批“减抗”行动工作。2023年1月,组织开展第二批“减抗”行动工作,2023年6月对第一批“减抗”行动养殖场开展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一批“减抗”行动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3.启动实施第三批“减抗”行动工作。2024年1月,组织开展第三批“减抗”行动工作,2024年6月对第二批“减抗”行动养殖场开展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二批“减抗”行动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4.总结推广“减抗”模式。2025年6月,组织对第三批“减抗”行动养殖场开展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三批“减抗”行动达标养殖推介名单。加强对参加“减抗”行动养殖场跟踪评估,全面总结“减抗”行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动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委成立“减抗”行动实施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减抗”行动专家指导组(见附件2),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减抗”行动摆在重要位子,成立“减抗”行动实施领导小组,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减抗”行动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人报我委。各区农业农村委以及相关单位要统筹推进技术推广、成效评估、执法监管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支持,加大对“减抗”行动相关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正面激励,对“减抗”行动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养殖主体,要在涉农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激发养殖主体开展“减抗”行动的积极性。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要充分利用全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科研成果和专家资源,为畜禽养殖“减抗”行动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监测评估和政策建议。加强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能力,鼓励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减抗技术研究;鼓励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筛选、研制抗菌药物替代产品;鼓励大型养殖场建设检测室,常态化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

(四)严格监督考核。对发布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各区农业农村委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评定推介标准或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出现因使用兽用抗菌药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取消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并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抓实宣传培训。加大“减抗”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各种力量开展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培训,探索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撑。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六)严明工作纪律。各区农业农村委以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成效评价,不得借机向养殖场变相收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损害验收公平、公正的行为。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请各区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年度“减抗”行动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工作动态等信息随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施彬,021-23119597;谢怀东,021-23113067。

附件:

1.上海市“减抗”行动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上海市“减抗”行动实施专家指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3.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指导原则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1〕430号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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