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哈尔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哈尔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坚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实行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突出重点防控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指标
保持和巩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
到2020年年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22%和25%以上;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25%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50%以上,即PM2.5浓度下降至53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减少至21天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1.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明确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和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医药、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对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行业和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负责)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在2019年3月底前,建立“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机制,明确各区域排查责任人,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清单制、台账式、动态化管理。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2019年年底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防止已取缔的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并实现“一证式”管理。核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规范固定源信息化监管常态化运行,逐步与生态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水泥、火电等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政府)
5.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挂账销号。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控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到2020年,本市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政府)
6.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清洁生产。推动实施符合改造条件的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7.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2019年5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要求,2020年年底前,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和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8.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2019年5月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汽车修配等行业VOCs污染调查,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9.强化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严管露天烧烤。制定综合整治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组织联合执法,清理取缔固定门店外的露天烧烤和流动露天烧烤违法行为。(牵头协调部门:市城市管理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信访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0.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1.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体系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监管。(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中石油黑龙江哈尔滨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2.推进园区提质增效。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牵头协调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等)
13.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支持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做大做强。(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学技术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1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区县(市)要肩负起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主体责任,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推进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较2015年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5.加强散煤管控。全面落实《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完善煤炭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燃煤质量检验,规范煤质检测机构抽检、检测制度,提高抽检频次。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其中实施生物质替换的必须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加快市区棚户区等低矮面源整治力度。按照“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原则,由中心向外围渐次推进,按计划完成棚户区(含城中村)搬迁改造。对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内居民燃煤散烧和居民楼自供热燃煤散烧的,要通过并网、改用清洁燃料或使用生物质燃料、型煤等措施进行改造,减少低矮面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
16.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城市城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等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70%以上。
县(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60%以上。
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鼓励应用蓄热式等电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2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以上。(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燃煤锅炉淘汰,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各地区、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7.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实行清洁供热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市区建成区、县(市)城关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市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市区城乡结合部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市)基本淘汰市、县(市)财政供养单位(包括乡镇、村委会)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20年,基本淘汰市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市区建成区不能达标排放的每小时35蒸吨(或29MW)燃煤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019年,对建成区140台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行技术评估,制定提标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市区建成区具备条件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燃气锅炉基本实现低氮燃烧技术;不具备条件的,优先实施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8.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按照省出台的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提高门窗、屋面等关键部位节能要求,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20%。推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9.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有序发展风电,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在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开展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建设。强化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与2017年相比提高1个百分点。(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20.改善货运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有序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向铁路转移。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1.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稳妥推动城市建成区公交、公共服务和社会领域应用新能源车辆,逐步扩大公务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9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94%、80%;2020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2.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并组织实施,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2019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高排放车辆;2020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4.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启动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定期更换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更新升级,推广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和纯电动船舶应用,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哈尔滨海事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省机场管理集团,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哈尔滨海事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
25.严格油品质量管理。加强车用汽柴油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全面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26.严格施工扬尘监管。进一步完善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稳妥推广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9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施工工地要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6个百分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7.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春、夏、秋季9城区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重点区域显著提高。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有效供给。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20年年底前,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牵头协调部门:市城市管理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8.推进露天矿山、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牵头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有关区县市政府)
开展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制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环保改造实施方案,完成9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摸底排查;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完成总任务的30%、40%和30%,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9.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作物秸秆还田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燃煤储粮、烟叶烘干设施改用生物质燃料。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牵头协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30.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制定实施控制秸秆露天焚烧专项工作方案,探索实行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共治共享机制。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屯(村小组)五级网格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财政资金扣缴。建立强化督查机制。(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1.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2%。(牵头协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协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2.完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我市与大庆市、绥化市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沟通、协调、信息发布等应对管理工作。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水平。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当预测到“三城市”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三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主体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3.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加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市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作用,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不断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主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
34.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适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累积,明显降低污染等级。充实完善区县(市)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企业重污染应对分预案,明确区县(市)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应急责任。(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6.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行时间,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和取暖锅炉污染物排放叠加。水泥窑每年自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停窑。对未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厉查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应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并向市工信、环保部门报批。(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7.实施采暖期错峰起炉。制定供暖季初燃煤供热锅炉错峰起炉计划,在每年采暖期开始时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组织供热企业有序实施分时分区差异化控制的燃煤供暖锅炉错峰起炉。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不同供热锅炉按早中晚三个时段错峰起炉。(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开展督察督办
全面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的重要内容,聚焦督政主责,强化督察主业,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落实治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督机制,建立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实现对区县(市)市督察全覆盖。(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办公厅)
(三)严格考核问责
加强对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落实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市),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区县(市),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嫌刑事犯罪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参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按职责负责)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制定燃煤锅炉淘汰资金补助政策,研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老旧车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建筑改造等重点任务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牵头协调部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服务局)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推进区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市)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监控体系、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2020年年底前,实现区县(市)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完成高架源和重点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安装。(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区县市政府)
科学规划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制定城市通风廊道规划,划入通风廊道的区域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密度,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打通阻碍廊道连通的关键节点。(牵头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
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深化网格监管制度,以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重污染天气防控、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等为重点,加强工业炉窑、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措施,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县(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倡导全民参与,努力实现社会多元共治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报道国家、省、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和工作成效,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加强舆论宣传,依托一报(党报)一台(广播电视台)一网(政府),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