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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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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1 09:23:08  来源: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浏览次数:282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发布单位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牧医办〔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01-22 生效日期 2019-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各区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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