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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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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9 09:48:54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901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1〕149号
发布日期 2021-06-24 生效日期 2021-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

(一)检疫实施主体

动物防疫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目前,各地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动物检疫职责实施主体,并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养殖规模,配齐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确保检疫全覆盖,管理全方位,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和出证率达100%。

(二)官方兽医职责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其余任何人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依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一)强化检疫申报

1.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检疫报检时限、申报受理条件等要求,提高动物养殖、屠宰单位和个人的依法报检意识,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规范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的同时,落实分区防控生猪“点对点”调运和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并督促屠宰企业做好非洲猪瘟检测和“瘦肉精”抽检。

2.官方兽医不得受理来源不明的动物检疫申报,不得跨行政区域受理检疫申报。对规模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官方兽医受理时必须查验养殖档案,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动物经强制免疫且在免疫保护期内;对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来源于申报点所在乡镇或管辖区域,官方兽医受理时要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联系方式,并根据养殖、防疫档案进行核对。不能完整提供信息或伪造信息、跨区域收购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1.官方兽医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要严格查验养殖、防疫档案、畜禽标识和需提交的各种检验检测证明。严禁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未佩戴畜禽标识、未附有所需检验检测证明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等违规行为。

2.经检疫符合要求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符合要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无害化处理,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工作

1.官方兽医要查验屠宰企业回收的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和相关检验检测证明,按比例开展“瘦肉精”抽检,并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要实行“准宰通知单”制度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完善屠宰检疫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分类保存,做到条理清楚、责任明确、有据可查。

2.要监督动物屠宰企业做好入场查验和动物卸载后的清洗消毒工作。严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入场;严禁患病、来源不明的动物入场;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3.要监督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并按规定对待宰动物进行静养,做好临床健康检查。对入场动物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齐全的,受理屠宰检疫申报,落实“准宰通知单”制度。

4.在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不得擅自脱离检疫岗位。检疫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经检疫符合要求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后准许出场;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严格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各市要全面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专职票证管理员制度,全面落实专人、专库、专账和“谁管证谁负责,谁出证谁负责”的网格化管理要求。严禁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交与非检疫人员使用,强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订购、领取、发放、使用、保管、回收、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对符合国家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精神以及我省电子出证的培训要求,准确、真实录入出证信息,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手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装载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车辆为背景拍照,留存备查。

三、严格官方兽医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强化培训考核

各地要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的培训和考核,市级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县级培训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考核和退出机制,培养一只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

(二)严肃工作纪律

对不出证、乱出证、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越权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对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保障措施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强化动物检疫队伍建设,完善财政支持和保障动物检疫工作经费机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官方兽医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同时尽快补齐检疫装备、兽医实验室、屠宰场检疫室等涉及官方兽医工作的设施设备短板,改善检疫工作办公条件,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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