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近期我省多地发生洪涝灾害,造成圈舍倒塌、畜禽死亡、自然疫源地暴露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洪涝灾害后,部分动物因灾死亡,动物尸体未及时无害化处理,动物体内的病原微生物因尸体腐烂暴露于空气、水体、土壤中,极易引发疫病流行。同时,畜禽在应激条件下或因饲养管理不到位等导致机体免疫力下降,易受到病原微生物侵袭,引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目前,我省多数地方仍有强降雨和发生洪涝灾害的风险,极易导致自然疫源性疫病扩散蔓延,秋冬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高发季节也将临近,动物防疫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养殖场生产管理
各市要组织辖区养殖场户开展自救,修复破损圈舍,有序恢复生产。指导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养殖场区清理。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污物、杂物等,疏通场区排水通道,排出场内积水。修复加固破损畜禽圈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加强养殖场畜禽粪污管理,避免畜禽粪污溢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加强畜禽饲养管理。保持养殖场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做好圈舍通风。保证营养丰富的饲料和清洁饮水供给,可在饮水中加入复合维生素,增强畜禽抵抗力。商品畜禽达到出栏体重标准的,要尽快出栏,合理降低饲养密度。对应激情况下容易发生的细菌性疾病,可进行药物预防。有序恢复生产。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评估养殖场稳固能力,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三、切实做好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及时打捞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各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力量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和频次。在河流中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发现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加强死亡畜禽运输管理。死亡畜禽运输车辆应防水、防渗、耐腐蚀、易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经过人口聚居区、畜禽养殖密集区。严格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优先采用化制等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深埋法处理。采用深埋法的,要严格按照规范合理选址、规范操作,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严格检疫监管。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防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进入流通环节。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清洗消毒和媒介消杀
加强关键场所预防性消毒。要组织力量对畜禽圈舍、屠宰加工场所、运输车辆、用具等,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同时增加消毒频次。每周对养殖圈舍消毒3-4次,每周至少开展两次环境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对发生疫情和检出阳性的区域,应增加消毒频次。严格无害化处理环节清洗消毒。对死亡畜禽发现、收集、处理等场所和运输工具,科学规范开展清洗消毒,防止病原扩散。运输车辆驶离养殖场、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前,应封闭车厢,并对车轮外部、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加强媒介生物的控制和消杀。在虫媒疫病易发区域,对养殖场及周围环境喷洒杀虫剂。对蚊蝇幼虫的孳生场所,及时清除积水或填土覆盖。加强养殖场户防鼠措施,及时修补破损围墙,使用高效灭鼠剂。做好人员防护。从事免疫、清污、消毒以及死亡畜禽收集、运输、处理的人员,应熟悉防护要求,作业时应正确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水靴等防护用具。对一次性防护用品,回收销毁,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做好消毒处理。
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
组织好紧急免疫。对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要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及养殖场周边疫情情况,及时强化免疫。对其他畜禽传染病,要根据疫情动态,做好预防免疫接种。加强重点区域监测。重点监测受灾地区、疫源地等高风险区的畜禽,增加监测频次。对死亡畜禽采样送检,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加强重点病种监测。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受灾地区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态势。严禁灾后立即放牧牛羊。炭疽新老疫区要组织对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六、强化应急准备和宣传培训
加强应急物资准备。盘点检查辖区内动物疫苗、消毒品、防护服、手套等物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加强运输车辆、冷库、冰箱、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转。加强应急值守。加强应急力量配备,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出现突发状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加强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推送灾情预警、疫情信息和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强化炭疽等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及各项技术要求培训,提升“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能力水平。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