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243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2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9 09:58:53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31
核心提示:近期我省多地发生洪涝灾害,造成圈舍倒塌、畜禽死亡、自然疫源地暴露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1〕243号
发布日期 2021-10-14 生效日期 2021-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近期我省多地发生洪涝灾害,造成圈舍倒塌、畜禽死亡、自然疫源地暴露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洪涝灾害后,部分动物因灾死亡,动物尸体未及时无害化处理,动物体内的病原微生物因尸体腐烂暴露于空气、水体、土壤中,极易引发疫病流行。同时,畜禽在应激条件下或因饲养管理不到位等导致机体免疫力下降,易受到病原微生物侵袭,引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目前,我省多数地方仍有强降雨和发生洪涝灾害的风险,极易导致自然疫源性疫病扩散蔓延,秋冬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高发季节也将临近,动物防疫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养殖场生产管理

各市要组织辖区养殖场户开展自救,修复破损圈舍,有序恢复生产。指导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养殖场区清理。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污物、杂物等,疏通场区排水通道,排出场内积水。修复加固破损畜禽圈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加强养殖场畜禽粪污管理,避免畜禽粪污溢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加强畜禽饲养管理。保持养殖场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做好圈舍通风。保证营养丰富的饲料和清洁饮水供给,可在饮水中加入复合维生素,增强畜禽抵抗力。商品畜禽达到出栏体重标准的,要尽快出栏,合理降低饲养密度。对应激情况下容易发生的细菌性疾病,可进行药物预防。有序恢复生产。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评估养殖场稳固能力,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三、切实做好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及时打捞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各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力量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和频次。在河流中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发现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加强死亡畜禽运输管理。死亡畜禽运输车辆应防水、防渗、耐腐蚀、易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经过人口聚居区、畜禽养殖密集区。严格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优先采用化制等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深埋法处理。采用深埋法的,要严格按照规范合理选址、规范操作,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严格检疫监管。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防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进入流通环节。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清洗消毒和媒介消杀

加强关键场所预防性消毒。要组织力量对畜禽圈舍、屠宰加工场所、运输车辆、用具等,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同时增加消毒频次。每周对养殖圈舍消毒3-4次,每周至少开展两次环境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对发生疫情和检出阳性的区域,应增加消毒频次。严格无害化处理环节清洗消毒。对死亡畜禽发现、收集、处理等场所和运输工具,科学规范开展清洗消毒,防止病原扩散。运输车辆驶离养殖场、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前,应封闭车厢,并对车轮外部、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加强媒介生物的控制和消杀。在虫媒疫病易发区域,对养殖场及周围环境喷洒杀虫剂。对蚊蝇幼虫的孳生场所,及时清除积水或填土覆盖。加强养殖场户防鼠措施,及时修补破损围墙,使用高效灭鼠剂。做好人员防护。从事免疫、清污、消毒以及死亡畜禽收集、运输、处理的人员,应熟悉防护要求,作业时应正确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水靴等防护用具。对一次性防护用品,回收销毁,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做好消毒处理。

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

组织好紧急免疫。对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要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及养殖场周边疫情情况,及时强化免疫。对其他畜禽传染病,要根据疫情动态,做好预防免疫接种。加强重点区域监测。重点监测受灾地区、疫源地等高风险区的畜禽,增加监测频次。对死亡畜禽采样送检,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加强重点病种监测。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受灾地区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态势。严禁灾后立即放牧牛羊。炭疽新老疫区要组织对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六、强化应急准备和宣传培训

加强应急物资准备。盘点检查辖区内动物疫苗、消毒品、防护服、手套等物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加强运输车辆、冷库、冰箱、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转。加强应急值守。加强应急力量配备,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出现突发状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加强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推送灾情预警、疫情信息和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强化炭疽等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及各项技术要求培训,提升“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能力水平。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畜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