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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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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0 16:20:3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27
核心提示:为积极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提高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全区食盐稳定供应和市场运行安全,依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产销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8〕85号
发布日期 2018-08-20 生效日期 2018-08-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6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废止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67号
 地区: 新疆 
 标签: 食盐专营 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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