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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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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0 04:23:03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1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加快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升云南省发展质量水平,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09-04 生效日期 2018-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加快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升我省发展质量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质量强省战略加快实施,大力开展质量体系建设,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共同实施。完善质量认证体系建设,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稳中求进,强基固本。积极稳妥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认证监管职能和保持队伍稳定,加大政策保障和投入力度,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能力建设,不断夯实质量认证工作的基础保障能力。
 
    ——标杆引领,示范带动。大力开展质量认证示范区域、行业、项目等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示范标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强化监管,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形成多元共治格局,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维护认证认可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营造良好的认证认可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云南特色的质量认证体系,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济能力明显提高,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检验检测能力基本覆盖我省主导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认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围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这“三张牌”,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云南品牌。
 
    ——鼓励开展有机及绿色产品认证,全省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5000个以上、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达到50张以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机制,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实现CCC认证100%全覆盖。
 
    ——推动400户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全省国家级质检(计量)公共服务平台达到5个以上,省级质检(计量)公共服务平台达到20个以上,州、市检验检测能力显著增强。
 
    四、重点任务
 
    (一)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推广应用先进质量认证管理标准和方法。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推广应用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主力军”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成果经验,推动质量管理全面提升。(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1.推广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为抓手,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为重要载体,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专题讲座、宣贯培训、诊断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运用第三方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促进质量管理水平全面升级。(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质量认证覆盖面。组织认证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延伸服务,推进新型管理体系认证。大力推行健康、教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在装备制造、建筑、交通等行业开展适合行业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有关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质量认证综合服务能力
 
    1.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机制,加强认证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协同配合,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强制性认证监管,严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坚守质量安全底线。(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自愿性认证。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大力推进“三品一标”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扩大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范围。(省农业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水泥、建筑陶瓷砖、平板玻璃、铝合金型材等生产企业取得低碳产品认证,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1.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提高行政效能。开展委托州、市实施资质认定工作。(省编办、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支撑能力。以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支持一批技术有特长、服务有特色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等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快捷服务。(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检验检测认证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1.完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体系。强化认证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共治新格局。构建省、州市、县三级监管网络。完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模式,加强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发挥检验检测认证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提升执法效能。(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深入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促进检验检测公正、准确,认证机构规范认证、获证企业规范生产、销售单位规范经营,提高检验检测认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切实保障检验检测认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推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1.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围绕绿色食品、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特种设备等行业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我省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布局,加强开发区或产业园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指导州、市建设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发展安全生产“一体化”品牌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鼓励全省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和职业健康等机构整合优势资源,打造服务质量高、专业技术精、业绩信誉好、抗风险能力强的多功能综合性服务主体。(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检验检测认证合作。支持省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培养国际化检验检测认证人才,加快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服务绿色发展
 
    1.提升有机和绿色产品供给质量。加快有机和绿色产业发展,积极宣传和推动有机和绿色产品认证,开展有机和绿色产品质量状况调查分析,对全省生产、销售的有机和绿色产品开展省级监督抽查,加强风险防控,提升有机和绿色产品质量,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食品牌”。(省农业厅、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绿色化、标准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之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向质量发展和效率发展聚集。(省农业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林产品质量。建立完善的林业标准体系、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林产品监管体系,积极推进国家森林认证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要求,加快整合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推进国家环境认证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省编办、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检验检测认证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模式,将重点信用数据和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行政执法监管提供公证数据和技术支撑。(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具体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定期组织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政策措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质量认证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二)加强综合保障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引进和培养技术领军人才;支持省内高校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有关学科专业;支持质量认证体系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强宣传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质量文化,宣传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政策措施,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四)加强督促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体系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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