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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认秘函〔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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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22 09:37:56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认证机构依法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既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进行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又是落实主体责任,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宣传的重要举措。目前,少部分认证机构未按照要求主动进行信息公开,一定数量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认证活动规范性,提高认证结果公信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认秘函〔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04-21 生效日期 2025-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依法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既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进行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又是落实主体责任,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宣传的重要举措。目前,少部分认证机构未按照要求主动进行信息公开,一定数量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认证活动规范性,提高认证结果公信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认证机构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要求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要求,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四)认证收费标准;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二、工作部署

(一)请各认证机构严格对照上述有关法规规章条款进行全面自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查立改。自查和整改完成后形成相应报告,报告有关要求见附件。

(二)自2025年起,日常行政监管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将重点关注认证机构信息公开情况,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形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通报,请各认证机构予以关注,确保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三、其他事项

请各认证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开展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7月31日前登录https://www.wjx.cn/vm/QgMnxdw.aspx#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报送自查整改情况并上传自查整改工作报告(word 版本和加盖公章扫描后的 pdf版本)。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李凌志 010-82262793

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   刘 艺 010-88651737

武利平 010-88651736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认证机构信息公开自查整改报告要求

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查开展情况

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现状及问题

包括对认证机构信息公开途径和公开内容的自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认证机构网站建设;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公司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认证业务收费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等。

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包括对信息公开自查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四、对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包括对进一步加强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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