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简化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促进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展,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函》(深编办函﹝2017﹞274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通知》(深市质〔2017〕24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扩大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食品销售单位“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包括超级市场(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商场等,须在深圳市范围内有30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
(二)餐饮服务单位“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须在深圳市范围内有30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统一经营管理规范,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三)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兼营单位“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兼营单位应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
二、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评审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按照“申请人承诺制”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食品经营许可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申请;
2、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4、统一经营管理规范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5、各类门店拟申报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照《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规定的项目申报,有多种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分别申报);
6、从事餐饮服务的还须提交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示意图(有多种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的分别申报)。
(二)组织专家评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随机抽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对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文予以公告,并明确规定各申请单位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三、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通过专家评审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在办理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对照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zmqs.gov.cn/)发布的《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应类别《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自查,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可选择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门店所在辖区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纯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
4、从事餐饮服务的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1份(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
5、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1)。
五、有关要求
(一)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三)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四)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的加盟店以加盟方为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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