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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8〕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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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7-05 17:15:05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89
核心提示:食品经营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近年来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深化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但企业反映还存在着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根据山海市委、市政府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精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研究制定了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8〕129号
发布日期 2018-07-04 生效日期 2018-07-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6350.html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经营领域简化行政许可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各项措施的部署和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聚焦市场主体“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
 
    食品经营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近年来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深化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但企业反映还存在着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
 
    一、统一审批要求,简化许可事项办理
 
    (一)规范和统一许可申请材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食药监法〔2016〕596号)等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收取许可申请材料(包括新证、变更、延续等),不应自行增加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不收取环评文件、餐厨垃圾处置协议、计量认证证书,以及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收取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不在许可环节收取。尚未营业的新证申请人暂无法取得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但书面承诺在取得合同后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在发证后对是否按规定取得开展监督检查。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规范和统一许可审查标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开展许可审查,不应自行增设许可审查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制定许可审查指南,统一执行标准,细化审查要求,规范和统一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经办人员的培训,减少许可审查中的自由裁量。
 
    (三)明确许可审查环保选址要求
 
    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以及在环保选址禁区以外经营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符合食品安全等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业态或加工工艺能够保证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可认定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扩大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的范围
 
    在《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本市部分区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的范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附件所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具备的现场条件,以及做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书面确认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能够满足相关许可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审批效率
 
    (五)全面推进“一网通办”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努力实现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和申请人只跑一次、一次办成的目标,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平台对接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全面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六)缩短许可办理周期
 
    建立快速办证通道,自2018年8月1日起,对申请名称、法定代表人、门牌号变更和许可证补正、注销等事项,办结时间从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对无需开展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或变更申请事项,办结时间从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鼓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时限,实施证照同步受理,并向社会做出承诺。
 
    (七)加强针对性办证指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提供许可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范本,实行提前介入、主动指导、批前指导、上门服务等提前服务,加强针对性办证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需求,在许可申请受理前提供选址定点、现场建筑要求、流程布局、硬件设施现场核查等服务的,许可申请受理后可免于再次现场核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规范相关许可办证指导和服务事项。
 
    (八)统一连锁门店许可要求
 
    经营方式相近的连锁企业门店,全市各区许可审查条件和核准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当一致。连锁企业申请对辖区内各门店同时进行集中变更的,应当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允许一次性提交区内各门店申请材料。
 
    三、支持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
 
    (九)认真研究和审慎监管新兴业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对于许可咨询、受理中遇到的新业态、新工艺,受理人员不应简单告知申请人无法办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食品经营监管等部门应当共同进行研究,属于新业态、新工艺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新业态、新工艺,监管部门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十)及时制定新兴业态许可和监管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服务支持食品行业创新指导意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精准服务和鼓励支持食品经营领域创新。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及时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及时制定或明确针对性的许可和监管要求,并加强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经营企业的指导。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破解企业准入难题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规定未进行现场核查或者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食品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十二)破解企业准入难题
 
    针对原经营户未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同一场地后续企业难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部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程序,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解决这一企业反映的难点问题,释放食品经营场所资源。
 
    附件2
 
    可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
 
    一、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含网络、仅限网络),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二、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熟食、含生猪产品、含牛羊产品)、特殊食品销售。
 
    三、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批发兼零售,商贸企业(非实物方式)),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生猪产品、含牛羊产品)。
 
    四、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各类饭店、饮品店、甜品站),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热)、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自制饮品制售。
 
    五、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制现售)、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制现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热)、风味饮料,茶、咖啡、植物饮料。
 
    六、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食堂(不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人及以下,或者食品处理区面积15㎡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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