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自2013年以来,经过连续几年打击保健食品“四非”工作,我市保健食品安全总体趋势稳中向好,“四非”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为巩固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结合国家九部委“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及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精神,将监管工作进一步延伸,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集中6个月左右时间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行为、拒绝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为总体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验、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
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具体要求有:
(一)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未经许可生产(分装)保健食品、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使用过期变质原辅料生产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配方工艺生产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或掺杂掺假)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打击未经许可(或在许可地址以外)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经营假冒(伪劣、来源不明)保健食品的行为、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行为、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索取检验报告制度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打击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和添加剂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打击夸大保健食品功能范围、宣称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未经审查批准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违法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到位。各区局要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及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有机构、有人员、有效果。
(二)工作责任到位。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绝不允许推诿扯皮,坚决杜绝提供虚假协办信息。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岗位职责,将每项监督检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绝不能走过场搞形式。
(三)宣传发动到位。要主动加强与宣传、新闻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舆论宣传,大力营造专项行动声势和良好工作氛围。结合“护老行动”保健食品科普讲座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普及和宣传保健食品知识,不断提高消费者辨别和防范能力。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统一上报市市场委发布。
(四)案源深挖到位。各单位要把重点放在发现隐患、发现非法会销窝点、深挖制假售假黑窝点上,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深挖案源,力求在侦破案件上实现新突破,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五)社会监督到位。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等积极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创造条件汇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
(六)信息报送到位。各单位要及时向委保健食品处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要成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并于12月31日前报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局确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向委保健食品监管处报送违法线索及行动信息。
联系人:付永杰,王伟 电话(传真):23370109
附件: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8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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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保健食品企业 |
家 |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
抽验保健食品数量 |
批次 |
抽检: 批次;不合格: 批次; |
查扣违法保健食品数量 |
数量: 盒(瓶),货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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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宣传保健食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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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四非”案件(立案) |
件 |
生产企业: 件;经营企业: 件 |
责令保健食品企业停产停业 |
家 |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
吊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家 |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
罚没金额(保健食品) |
万元 |
生产企业: 万元;经营单位: 万元 |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
件 |
|
违法产品外省协查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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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