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双随机”监管范围。将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除外)纳入“双随机”监管范围。构建日常检查以“网格化”监管为模式,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以“双随机”监管为模式,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相互衔接,“网格化”监管和“双随机”监管互为促进的监督检查新机制。
二、制定“双随机”监管清单。省局各业务监管处室制定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围绕“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的要求来设计。清单包含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素,并按照企业风险分类分级情况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建立“双随机”监管名录库。依托“智慧食药监”系统,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变化,以省局网站数据库查询功能(http://219.135.157.143/gdyj/sjwz/Main.faces?menuId=1&navId=1)为基础,增加食用农产品检查对象名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监管处室更新维护。
四、规范“双随机”抽取程序。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一公开”抽取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发起“双随机”抽查的监管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和要求,事前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抽取范围,随机生成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在任务下达之前,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互不知情、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应严格按照指令实施检查。
五、公开“双随机”抽查信息。检查人员完成检查任务后,填写检查记录表,及时上传至日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发起“双随机”抽查的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核查处置和抓好整改督促落实。在每次检查完成后,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同一次监管检查中涉及不同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原则上应当统一公布。
六、注重“双随机”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双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形成有效震慑,不断增强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