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8〕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备案主体
1.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下列主体: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4)餐饮服务提供者。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
3.国家规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
(二)备案例外
下列主体不属于备案范围:
1.设立网站仅用于介绍、宣传、展示等目的的;
2.利用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
3.利用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的网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
4.采用互联网技术的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
(三)备案实施时间
自2018年6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上述备案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手续。对于存量的按规定需要备案的主体应当在省局《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符合备案条件但尚未办理备案的主体履行备案义务,对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可以按照《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职责分工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开发在线备案管理系统,并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
二、备案程序
(一)备案方式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自主完成申报手续。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自主完成申报手续。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也可以通过联合备案申报平台履行备案义务。(具体业务操作指南另行下发)
(二)备案审核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完成网上申报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信息填报是否完备。
(三)审核确认
备案申请通过审核后,由网上备案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号,并反馈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
(四)挂标公示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取得备案号后,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标志和备案号。
(五)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信息在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可供社会查询。
(六)委托代理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可以自行办理备案事项,也可以委托网络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
请各地于6月8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上报市局相关处室。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张海江,联系电话: 69291162;餐饮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倪乾良 ,联系电话:69291137;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刘湘琳,联系电话:65223931。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