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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商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报告(内食药安办〔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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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16 04:44: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08
核心提示: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2018年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代拟稿)》(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安排》)。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安办〔2018〕9号
发布日期 2018-04-08 生效日期 2018-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30331.html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2018年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代拟稿)》(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安排》)。恳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按照中央的要求,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在今年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因此,《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暂不作调整,全力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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