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开展,鼓励社会各方参与,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根据《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1〕39号)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荆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9日
荆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确保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荆门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标准化项目建设工作,并符合资助与奖励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与奖励。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与奖励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与奖励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荆门市产业政策和社会管理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荆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荆门企业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有利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质量提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三)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的科学发展。
(四)有利于推动标准化工作建设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
(三)各项标准化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贡献奖”、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
第七条 资助与奖励资金额度。
(一)对经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
(二)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除市外科研院所后排序前两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三)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对获AAAA级、AAA级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
(六)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资助与奖励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资助与奖励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荆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奖励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奖励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其他与申请资助与奖励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项目实行评审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拟定资助与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资助与奖励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进行审核。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涉资金列入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资助与奖励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批准。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标准化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重复申请或弄虚作假骗取标准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荆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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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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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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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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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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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获同类资助或奖励情况(可另 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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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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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审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