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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2022-09-03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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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14 09:16:12  来源:上海市政府  浏览次数:1785
核心提示: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
发布单位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2-12 生效日期 2018-0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Attach/Attaches/201802/201802091209408990.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并加强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标准化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及《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标准化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的标准化推进项目。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标准化推进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以及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的项目;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 承担国际、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标准)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条件)凡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从事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可依照本办法及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三)单位信用良好;
 
    (四)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评审)市质量技监局依照本办法及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资助的项目, 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质量技监局按照年度资助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 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及时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自查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监局通过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抽查等多种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应当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质量技监局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月 3 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专项资金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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