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早餐工程、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商服务〔2022〕156号)

上海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早餐工程、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商服务〔2022〕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26 10:09:19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60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早餐工程、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现将《2022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早餐工程、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商服务〔2022〕156号
发布日期 2022-08-25 生效日期 2022-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早餐工程、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现将《2022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早餐工程、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日

2022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早餐工程、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早餐工程、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根据《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早餐工程项目

早餐工程事关群众生活、体现城市温度,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早餐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沪委办〔2020〕60号),推动早餐供应更便捷、更丰富、更健康,更好满足多层次、个性化、高品质的民生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早餐工程示范点新建项目。推进早餐网点建设,加快补填盲点。重点支持企业在早餐薄弱区域、“五大新城”等重点区域,新建早餐工程示范点,有效补填盲点,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发挥示范点在业态引领、数字化引领、形象引领、供给引领、规划引领、品牌化引领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市民购买早餐的便捷度与满意度。

2.支持数字化赋能早餐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早餐网点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纳入监测体系的早餐网点质量,及时做好关闭网点信息删除、新建网点信息录入等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早餐地图检索功能,方便市民获得最新、优质的网点信息。

(二)家政服务项目

家政服务业是民心行业,在服务民生、改善民需、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家政条例》)等要求,促进本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开展家政信用建设培训

开展专题培训。对家政机构负责人、门店管理者、家政服务人员等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活动,强化对家政服务行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提高行业内家政服务业信用建设的知晓度,加大家政服务业信用建设的推广和应用。

推动上传数据。推动家政机构,按照《家政条例》《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上海市家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家政管理平台”)定期报送合同订单、保险保障、技能培训、从业经历等业务信息,保持家政平台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

运用评价结果。充分利用家政管理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和行业管理数据,健全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立家政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2.支持开展家政平台运营管理

家政平台宣传推广。策划宣传推广方案,多渠道宣传推广家政管理平台。动员家政机构和家政人员在家政管理平台上备案信息,组织家政机构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家政人员等的实务操作培训。

平台数据动态处理。定期核对家政管理平台既往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更新家政机构和家政人员的数据,确保家政平台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鲜活性,保持现有存量信息的动态更新。

上门服务证日常审核。人工审核机构和人员的备案信息,及时将备案审核情况反馈至家政机构。经培训并考试通过的家政人员,及时通过家政管理平台核验后予以制证。上门服务证遗失或损坏的,经家政机构申请,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符合规定的注销情形的,经家政机构申请,注销上门服务证。

家政平台常态管理。定期归集、管理和发布行业政策、行业信息的;及时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数据录入家政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及时将家政人员等级评定结果录入数据导入平台;跟踪处理家政领域投诉纠纷,开展平台满意度调查并形成报告;及时对接随申办进行数据交换,定期形成多维度统计报表。

(三)家电维修服务项目

家电维修服务业在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有关精神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装维修服务规范》(DB31)标准,本市连续多年推广家电维修人员上门服务证制度,实行持证上门和亮证服务,定期推出行业“主力军”。为继续做好2022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本市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进一步提升,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开展新增家电维修服务人员的持证培训

培训对象为全市所有专业从事家电维修企业的上门服务人员。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等三个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企业员工及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的签约服务商企业员工优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及地方家电维修服务标准及规范、消费者权益维护、上门服务证使用规则及查询办法、技能实习及实际上岗操作等。

2.支持开展家电维修服务人员持证的复审培训

培训对象限定为2014年及之后已取得上门服务证(已到期)的在沪家电维修企业(含个体)从事家电维修工作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各类常用家电维修基础知识、消费者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家电维修新技术和上门服务规范、加速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实务技能实训等。

3.支持开展家电维修服务企业负责人规范化服务培训

培训对象为本市所有专业从事家电维修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维修服务负责人。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及地方家电维修服务标准及规范、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规范化经营培训等。

其他要求:制作教材,内容包含政策标准宣贯、案例分析及对未获品牌授权或授权已过期限售后维修网点的规范管理要求;培训结束时,所有参与培训的品牌企业需提供各自未获授权或授权已过期限的售后维修网点清理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两周内提供清理整治报告,参与培训的其他企业限期完成自查和整改。

4.支持做好家电维修行业的相关宣传

做好家电维修旺季市场保障工作,开展走进社区现场宣传活动,持续扩大家电维修企业市场的影响力。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一)早餐工程项目

1.早餐工程示范点新建项目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9万元。

2.数字化赋能早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金额支付。

(二)家政服务项目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金额支付。

(三)家电维修服务项目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金额支付。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早餐工程项目

1.申报早餐工程示范点资金的主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⑴在本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证照齐全;

⑵在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示范效应强,具备一定品牌影响力;

⑶对早餐网点进行统一管理,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⑷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在“信用中国”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⑸申报主体应为早餐工程示范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2.申报数字化赋能早餐工程建设资金的主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且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⑵在本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证照齐全;

⑶具备相关网点监测体系建设经验;

⑷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在“信用中国”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政服务项目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且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3年以上,拥有广泛的行业资源(不少于100家家政企业合作经验);

3.具有系统管理或政府培训相关资质和经验;

4.近两年内具有承接政府项目的成功经验;

5.不直接经营家政业务;

6.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在“信用中国”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家电维修服务项目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且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3年以上,拥有广泛的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培训资源优势(不少于100家家电维修企业合作经验或累计培训5000名以上的行业从业人员);

3.具有培训学校的相关办学资质和培训经验;

4.近两年内具有承接政府同类培训项目的成功经验;

5.不直接经营家电维修服务业务;

6.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在“信用中国”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早餐工程项目

1.早餐工程示范点

⑴2022年上海市早餐工程示范点申报表(企业)(附件2),一企业一表,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⑵2022年上海市早餐工程示范点申报表(网点)(附件3),一网点一表,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⑶项目申请书。主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投资及建设内容、企业现有早餐网点情况、中央厨房、加工配送中心等基本情况,建立早餐网点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进货台账管理、索证索票、价格管理、售后管理、仓库管理制度、反对餐饮浪费、限塑、疫情防控等制度)等情况,网点的早餐经营品种清单(单品、套餐、特价套餐、共享产品等)、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荣誉资质等。

⑷企业、网点证照复印件。

⑸网点实景照片:包括能看清标识的网点门头/全景(能亮灯的要提供日/夜景各一张)、网点的经营环境、早餐供应区域/操作间、早餐产品/菜单、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早餐经营时间公示、就餐区座位设置、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智能取餐柜、网订店柜取APP功能截图、其他数字化赋能场景等。

经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照2022年上海市早餐工程示范点认定规范(附件1)进行现场评审,认定符合早餐工程示范点要求后,企业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报表、申请资金明细表、投入资金明细表。

⑺项目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合同等(复印件)。

⑻项目投资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⑼企业承诺书。承诺三年内不改变所申报早餐门店性质。

纸质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各申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前。

纸质材料提交至: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0楼

联系电话:23110663

2.数字化赋能早餐工程建设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家政服务项目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家电维修服务项目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五、审核流程及要求

(一)早餐工程项目

1.早餐工程示范点

⑴项目评审。市商务委组织第三方开展项目认定等工作。为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任务,根据项目申报先后顺序,安排分批评审。

⑵公示公布。就入围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对外公布并授牌。

⑶审计拨付。由市商务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对经审计确认无误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对照支持标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流程申请拨付资金。

2.数字化赋能早餐工程建设

⑴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⑵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建设主体申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对审计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早餐工程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家政服务项目

1.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建设主体申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对审计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3.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家电维修服务项目

1.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建设主体申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对审计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3.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凡两年内有严重以上(含严重)负面记录的企业,取消资金申请资格;已获国家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   1、2022年上海市早餐工程示范点认定规范.doc

   2、2022年上海市早餐工程示范点申报表(企业).doc

   3、2022年上海市早餐工程示范点申报表(网点).doc

 地区: 上海 
 标签: 专项资金 服务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