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
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部门等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实行“支持范围+具体事项”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具体的支持事项。对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对不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拟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等出台的产业规划、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支持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区、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城市试点示范创建,推动中央商务区、商圈、步行街、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建设,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支持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支持推进内外资一体化发展,完善进口商品分销体系,引导商业业态调整和流通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培育大中小微商务主体和商务经济新增长点,培育引进消费品牌,促进汽车(含二手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支持绿色消费,支持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等。
(二)优化市场流通体系。完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优化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和功能,引导大宗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推动城市社区商业优化发展,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发展农村商贸流通,推进农村商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商对接、农商互联,做好产销对接,开展消费帮扶,搞活农产品流通。推动蚕桑丝绸全产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推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商务物流标准化体系和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发展电商物流,完善商务领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流通技术应用、行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化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含报废汽车、旧货等)体系完整性和先进性建设,引导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现代供应链应用与创新,抓好商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三)促进商贸行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及行业标准,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规范、集聚、转型、创新。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加快电商供应链发展,推进数字商务工作,引导电商集群创新发展,开展示范试点创建。组织实施境内外大型经贸展、会议等会展活动,支持主办或承办展览(自办展、引进展、外出参展)、会议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鼓励举办市场化展会活动。健全完善商贸行业标准和分等定级标准,开展规范培训和组织宣传推广,推进优质服务和技能提升,促进商贸行业绿色化、智能化、品牌化发展。培育和引进商务行业市场主体,支持“老字号”发展与保护等工作。
(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开展商务领域统计监测和综合运行分析,调查分析商品供求状况、价格信息,进行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建设完善市场调控体系,推进实施“菜篮子”工程,落实肉类、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应急食品、用品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肉类、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调节,完善仓储、运输、销售等保供设施设备,加快投放网络体系建设,提升重要保供主体应急保供能力,做好突发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重要商品保供应急工作。
(五)完善行业公共服务。开展商贸领域招商引资,吸引境外跨国公司来渝设立地区总部、国内企业总部来渝落户,促进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在渝地区总部功能完善等。支持建设商贸服务业产学研合作基地,推进商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加强行业标准建设,评选行业品牌,推动交流合作,开展商务宣传。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工具,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站点,促进商贸服务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六)其他支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依据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工作完成情况、绩效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安排。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适用不同的支出标准(详见附件《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清单》)。
(一)奖励类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招商引资、示范(试点)创建、鼓励销售类项目,以及符合商务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完成商务发展任务的生产经营主体择优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二)补助类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投资、重要生活物资储备、消费促进、会展活动、统计监测、贷款贴息和公共服务等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风险补偿类。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商贸行业主体获得的专项融资等予以风险补偿支持。
(四)其他类。对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有关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又不能适用以上支出标准的事项,按程序商市财政局后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各类试点示范区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
第十条 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对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申报主体,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事项,除按保密规定、上级部门要求等不予公开的外,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包括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信息,包括支持事项、拟支持单位等应予以公示的内容。
(四)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公开)。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3〕5号)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涉及项目管理事项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2〕8号),履行申报、公示、确认、调整、验收等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市级主管部门指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渝商务〔202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