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2月5日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2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负责、分级监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 鼓励餐饮服务接待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提高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鼓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聘请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抽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任务:具有特定性质、特定规模、特定规格、特定影响、特殊意义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二级任务:国际性和全国或全省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三级任务:全省或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第十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一级任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督导、检查,活动举办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二级任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程监督、指导,活动举办地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三级任务由设区市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等级,可以指定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任务。
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领导,成立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建立现场监督、技术支持、后勤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建专职队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要求,根据活动性质、用餐人数、供餐方式、餐饮习俗、供餐品种和供餐数量的不同,从接待资质、接待能力、接待条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等级等方面,分级分类择优遴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名录》推荐给主办单位,由其根据需要,从中择优选用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与主办单位签订含有食品安全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餐饮服务接待任务要求、食品加工条件等,落实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对食品安全负责,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建立与主办单位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机制,保证信息及时、有效畅通。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价,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改善经营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主办单位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按要求,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和食宿条件。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与主办单位共同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满足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期间坚持每天进行晨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制定的重大活动食谱,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六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食谱审核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和未经审核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重大活动餐饮服务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意见,确保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
第四章 任务承接
第二十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自带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接受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级别,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方法,书面下达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书,传递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实施监管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与主(交)办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建立联系,向主(交)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了解和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需求和监管要求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主办单位联系,明确要求协助开展的工作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监管人员和执法车辆等通行证件,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审核和评估结论,报送主(交)办单位。
对结论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书面提请或要求主(交)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规格规模、人员数量、餐饮习俗、供餐模式、气候特征等,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制定、主办单位确定的重大活动食谱和加工制作方法进行审核。
根据需要可成立食谱审核专家咨询机构,邀请食品、医学、保健、营养等领域专家参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研究部署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工作周期等,并做好相关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书》,下达食品安全告知书,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事前开展内外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等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等,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主(交)办单位,由主(交)办单位协助督促落实。
第三十八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高频次巡查等监管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主(交)办单位的要求,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格、规模和供餐条件、供餐模式、供餐品种和数量等因素,结合当地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一、二级监督管理任务实施全程监督。实施全程监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食品安全监督人员,驻点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第四十条 在重大活动举办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整改,并及时通报主(交)办单位,必要时建议更换餐饮服务接待单位。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及其原料、餐饮具进行快速检测,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活动所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商,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实施信息采集、在线监督、远程指挥。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遇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在主办单位或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接待单位周边、区域和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重大活动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四十七条 重大活动期间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做好每日工作记录,及时向主(交)办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八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承担监管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将有关意见建议通报主(交)办单位。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主办单位、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工作。重大活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当地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或主办单位解决。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占用法定休息时间的,应事后安排调休、补休。
第五十四条 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