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经2017年9月22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查扣食品先行处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查扣食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查扣食品属于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类型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有关先行处理的意见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并留存告知记录。
第五条 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类型的食品主要包括
(一)病死或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二)在一般存储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已腐烂变质的食品;
(四)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活体;
(五)其他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的食品。
第六条 先行处理方式主要有
(一)无害化处理;
(二)销毁;
(三)拍卖;
(四)变价处理;
(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七条 查扣食品先行处理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留存、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存措施,以保证案件查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第八条 对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查扣食品,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定点屠宰场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业。
必要时,可邀请动物防疫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参与无害化处理作业监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查扣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易腐烂食品,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条 查封、扣押与先行处理程序应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
查扣食品的先行处理应制作先行处理实施记录,记明先行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理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等信息。实施过程应进行拍照或录像。
先行处理审批、实施记录等材料应随案卷存档。
第十一条 有关查封、扣押及先行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