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围绕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政府定价机制、工业盐运销管理和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定点生产制度、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科学补碘工作和应急机制建设,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盐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食盐安全。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有序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食盐储备体系,加快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2.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产销一体,促进盐行业加快发展。
3.稳步推进改革。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底线,把保障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明确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4.坚持依法治盐。根据国家相关盐业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省涉盐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盐。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我省现有2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我省现有2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109户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食盐生产和批发业务,工商部门不再新登记注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产销一体化,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将原由中盐甘肃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甘肃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由省工信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中盐甘肃公司参加,制定改革过渡期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加强专业化食盐监管,保障改革过渡期盐业市场监管工作连续性,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在过渡期内,省工信委、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要认真研究制定监管队伍的人员配备方案。中盐甘肃公司、省盐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人员分流方案,妥善处理好过渡期职工的待遇、安置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要实现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情况,适时将盐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经费,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三)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建立食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不缺位、不失位。工信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改革过渡期配合抓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步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快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将食盐生产、销售全部纳入甘肃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信息平台,实现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控、责任可追究;公安机关负责对制贩假盐涉嫌犯罪案件立案查处;农牧部门负责畜牧饲料用盐生产流通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用盐、非食用盐商标专用权保护和标识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商务部门负责进口盐管理。
(四)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阳盐化公司”)和中盐甘肃高台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台盐化公司”)可以自有品牌直接进入市场销售,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实现产销一体化,其从业人员必须是定点生产企业正式职工,或者委托省内外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批发许可证。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批发经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对进入我省境内经营食盐批发的企业实行电子备案。支持中盐甘肃公司建设甘肃省食盐批发交易平台,监测食盐市场供需和市场价格,发展线上线下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支持省内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有序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和零售价格,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省内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工业盐生产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采取点对点销售,禁止进入食盐零售领域,防止工业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七)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根据全省食盐供需情况,政府储备量不低于上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由中盐甘肃公司、武阳盐化公司和高台盐化公司承担储备任务,省级财政对食盐储备给予补助,用于食盐储备企业贷款贴息、储备费用等,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政府食盐储备管理,落实食盐储备任务。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食盐批发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企业食盐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企业食盐储备情况每月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任务落实到位。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采购按照现行方式管理。
(八)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根据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省内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取得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资质的企业,要定期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食盐储备情况。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管理,对有以下行为的企业予以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资质,或禁止在我省境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参与制贩假盐的;新的规范条件公布后达不到标准,且在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企业证书的。
(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涵盖全省涉盐企业的信用体系。对食盐、工业盐、畜牧饲料用盐、进口盐生产批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食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同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进行更新,没有信用记录的企业,不能申请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认定。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依托全国食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甘肃”网站、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甘肃省食盐批发交易平台,定期公示所有涉盐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信息,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发展改革、工信、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确保我省食盐安全。
(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全省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确定食盐加碘标准,并对全省碘营养状况和碘缺乏病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实行边远贫困地区人口碘盐财政补贴政策,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贴,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补贴标准。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供应由中盐甘肃公司负责兜底。食用碘盐继续实行小袋化包装。合理布局无碘盐销售网点,满足特定人群对无碘盐产品的消费需求。
(十一)加强食盐应急机制建设。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二)推动盐业企业做强做优。根据国家改革要求,加快我省食盐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支持中盐甘肃公司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产销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盘活企业资产,积极探索与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新型合作模式,促进企业上下游整合重组,推进食盐生产、经销一体化,增强生机和活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管控,推动全省盐行业做强做优。
三、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盐业管理办法及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完善《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清理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2017年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
(二)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2016年12月31日前,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编制完成《甘肃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核发省内2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资质,会同省质监局制定完成《甘肃省工业盐管理办法》;中盐甘肃公司及2家定点生产企业完成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任务。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省内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取得批发资质的省内外企业进入我省经营。通过2—3年过渡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盐业管理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盐业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本地区食盐监管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或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