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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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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6 14:57:15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4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召开全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7〕1号)的会议精神,为保障本市学生校园集体用餐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114号
发布日期 2017-06-01 生效日期 2017-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2396.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管局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召开全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7〕1号)的会议精神,为保障本市学生校园集体用餐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开展本市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状况,预防和控制学校集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学生用餐安全。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7月上旬(2016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整改阶段(5月31日~6月11日);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6月12日~7月上旬)。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学生盒饭生产单位。重点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盒饭生产单位。
 
  四、检查要求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31日~6月11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各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按《学生盒饭生产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2);学校食堂配送中心按《学校食堂配送中心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3)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6月12日~7月上旬)
 
  1、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历史监督检查情况,对食品安全状况较差的、就餐人数较多的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学校食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应全覆盖检查。学校食堂重点检查食品容器及工用具是否生熟分开、菜肴是否烧熟煮透、菜肴储存保温设施设备、餐具的清洗消毒等环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主要检查食品原料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食品溯源信息是否录入系统等内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应重点检查食品容器及工用具是否生熟分开、菜肴分装及储运的时间温度控制、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有无回收利用隔餐食品的行为等重点环节。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及时跟踪复查并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应依法查处。
 
  2、市食药监管局执法总队采用双随机方法,抽取全市40家学校食堂以及6家学生盒饭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市食药监管局会同市教委对执法总队飞行检查发现存在较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
 
  五、总结和信息上报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执法总队应按时间节点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并在7月7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4、5)以邮件形式报市食药监管局餐饮监管处。重要信息应随时上报。
 
     附件
 
  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2.学生盒饭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3.学校食堂配送中心食品安全自查表
 
  4.学校集体供餐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5.学校集体供餐违法查处情况一览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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