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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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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6 03:01:27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72
核心提示:我局及部分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咨询,咨询本市餐饮环节是否允许经营河豚鱼。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行为,防范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加强本市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112号
发布日期 2017-05-31 生效日期 2017-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2395.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近日,我局及部分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咨询,咨询本市餐饮环节是否允许经营河豚鱼。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行为,防范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加强本市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2016年9月,为规范养殖河豚鱼加工经营活动,促进河豚鱼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控河豚鱼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农业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具体内容见附件1)。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了第一批符合要求的12家单位的16个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名单详见附件2)。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核,目前共有5家企业符合各项要求,成为第一批产品可上市的养殖河豚鱼加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
 
  (三)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将于2017年6月23日实施。
 
  二、监管要求
 
  (一)实施报告制度
 
  为掌握本市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市实施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鱼报告制度。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河豚鱼经营项目、原料品种、来源基地和加工单位等信息(报备格式详见附件4)。
 
  (二)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严控原料来源
 
  本市餐饮服务单位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豚鱼。河豚鱼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附带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应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推动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从有资质的河豚鱼加工企业采购河豚鱼原料。
 
  2.来源信息全程信息化可追溯
 
  本市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河豚鱼来源信息录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如未按《办法》履行信息追溯义务,各级监管部门应按《办法》第二十四条从严予以处罚。
 
  3.规范河豚鱼加工行为
 
  (1)河豚鱼加工人员应通过“关键环节操作人员(C类)”食品安全知识评估考核,持证上岗。各级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2)河豚鱼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可即食”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用作加工生鱼片的原料。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品》(GB10136-2015),加大对河豚鱼生鱼片抽检力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不符合标准的河豚鱼生鱼片,应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4.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1)本市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用显示屏公示河豚鱼来源相关信息,内容包括河豚鱼品种、养殖基地和加工厂名称、检验合格证明、包装上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等信息。
 
  (2)本市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包装河豚鱼拆封以及加工过程。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采用视频监控方式不定期对其开展视频巡查。
 
  5.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本市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妥善处置投诉举报
 
  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如使用养殖河豚鱼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或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作为餐饮原料的,均属于禁止行为。本市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上述行为,应按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从严予以处罚。对检测发现含河豚毒素超标的,应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接到疑似河豚鱼食物中毒的投诉举报,各级监管部门应采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检
 
  市食药监局已将河豚鱼毒素纳入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各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检,尤其应在清明节前河豚鱼食物中毒易发时段提高抽检频次。目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等检测机构有资质开展河豚鱼毒素检测。相关检测机构在2017年6月23日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T5009.206-2007)和《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23217-2008)进行检测,6月23日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5009.206—2016)进行检测。
 
  三、开展宣传教育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广泛开展河豚鱼食品安全知识及政策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单位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依规经营河豚鱼,同时进一步增强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附件
 
  1.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
 
  2.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名单
 
  3.关于规范养殖河鲀加工产品上市的通知
 
  4.上海市经营河豚鱼餐饮服务单位报告备案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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